证券代码:000908 证券简称:景峰医药 公告编号:2021-05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增加或减少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7月6日14:50时;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7月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7月6日9:15-15:00。
2、召开地点: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新路158号贵州景峰注射剂有限公司1楼行政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叶湘武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的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6人,代表股份258,313,47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361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58,036,95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329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276,5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1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12,252,7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92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1,976,22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61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276,5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14%。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8,055,5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02%;
反对257,9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9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94,8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8950%;
反对257,9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05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8,055,5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02%;
反对257,9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9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94,8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8950%;
反对257,9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05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重新审议公司及所属子公司2021年度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相应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7,162,7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45%;
反对1,150,7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45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01,9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6080%;
反对1,150,7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92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委派罗瑶律师、崔泰元律师出席大会并出具了经该所负责人朱小辉确认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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