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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984          证券简称:金沃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06号)同意注册,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2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0.97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7,164.00万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5,405.73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1,758.27万元。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6月15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衡验字(2021)00066号《验资报告》。

  二、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柯城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截至2021年7月5日专户余额情况如下:

  

  注: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放金额合计数大于募集资金净额,主要系上述存放金额尚有部分发行费用未划转以及募集资金专户的结息。

  三、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称“甲方”)与四家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柯城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称“乙方”)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丙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5亿件精密轴承套圈项目、研发中心及综合配套建设项目、补充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夏俊峰、汪怡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上月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 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天衡验字(2021)00066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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