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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金正       公告编号:2021-07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2021)鲁13民初213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转发的《民事起诉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以下简称“原告”或“申请人”)

  被告: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万连步、李丽

  (二)诉讼请求

  1、判令公司向原告偿还本金人民币共计560256823.86元;

  2、判令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共计18192519.64元(暂计算至2021年5月20日,利息嗣后按原告公布的一年期基准利率上浮50%计收逾期贷款利息);

  3、判令公司向原告支付因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人民币20万元;

  4、判令万连步、李丽对上述第1、2、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三)事实和理由:

  2019年至2020年间,原告与公司分别签订了十一份《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保兑协议》(以下简称“保兑协议”),约定原告作为保兑人对保兑清单项下的十二张商业承兑汇票提供保证兑付,即该等汇票到期后,承兑人公司的付款账户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原告无条件为公司垫付汇票记载的全部款项,原告依约垫款后,原告所垫付票款自垫付之日起自动转为公司在原告处的逾期贷款,并按原告公布的一年期基准利率上浮50%计收逾期贷款利息,不需要另签借款合同;因公司违约致使原告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公司应承担原告为此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向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19年9月22日,原告与万连步、李丽签订了(473001)浙商银高保字(2019)第00037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万连步与李丽作为保证人为公司自2019年9月22日起至2021年9月22日止在原告处形成的最高额不超过6亿6千万元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向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上述协议签订后,因公司的付款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汇票票款,原告作为保兑人依约分别为公司垫付了十一笔垫付款,共计人民币560256823.86元。根据保兑协议及最高额保证合同相关约定,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后,垫付款自垫付之日起自动转为公司在原告处的逾期贷款并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由此,公司应对原告就上述垫付款本金及利息等承担偿还义务,且该等债务均发生于2019年9月22日至2021年9月22日期间内,属于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约定的担保债务期限内所发生的债务,万连步与李丽应对上述垫付款本金及利息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公司未按保兑协议约定偿还垫付款本金及利息等,万连步与李丽也未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被告向原告偿还垫付款本金及利息等。

  二、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其他

  截至本公告之日,本次公告的诉讼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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