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19 证券简称:罗普特 公告编号:2021-019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7月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吴俊女士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参与表决人数及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会议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7月7日
证券代码:688619 证券简称:罗普特 公告编号:2021-020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47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683.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9.31元。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0,428.73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8,550.03万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1,878.70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2月10日全部到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2月10日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1]361Z0023号)。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募投项目: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备注: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818,787,012.42元,其中超募资金金额为144,949,512.42元。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相关部门批准,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利用募集资金进行投资。截至2021年5月31日止,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4,666,041.88元,本次募集资金拟置换金额为4,666,041.88元,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85,500,287.58元(不含增值税),在募集资金到位前,本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3,653,132.83元(不含增值税),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3,653,132.83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三)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1]361Z0383号)。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审议程序以及合规说明
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分别召开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资金总额为8,319,174.71元,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日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上述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 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且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发表意见如下: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意见如下:罗普特公司《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罗普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意见如下:罗普特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未超过六个月,并且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荐机构对罗普特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六、 上网公告文件
(一)《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1]361Z0383号);
(三)《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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