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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 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426       证券简称:华鲁恒升       编号:临2021-03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21年第1次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会2021年第1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并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疫情影响,2020年度公司层面业绩未达到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要求,《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根据《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需回购注销该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并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董事会同意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8.64元/股调整为5.99元/股;回购注销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总量2,743,006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原始授予2,110,006股,因实施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增至2,743,006股)。2021年7月7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2,114,657,675股变更为2,111,914,669股,注册资本将由2,114,657,675元变更为2,111,914,669元。相关内容请见公司2021年6月22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关于对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并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临2021-027)。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涉及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本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本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具体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西路24号

  2、联系人:公司证券部

  3、联系电话:0534-2465426

  4、传真:0534-2465017

  特此公告。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七月八日

  

  证券代码:600426        证券简称:华鲁恒升     公告编号:临2021-031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7月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山东德州经济开发区东风东路2555号凤冠假日酒店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及表决。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常怀春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9人,董事庄光山先生、钱逸泰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杨志勇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对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并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上述两项议案,均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即以同意票代表股份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薛玉婷、庞颖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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