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32 证券简称:未来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裁定(重审)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 涉及诉讼本金为: 4,950万元(人民币,下同)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近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中院”)对发回重审的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原“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万小云的借贷纠纷案件作出了一审裁定,由于原告万小云诉请的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犯罪,南昌中院裁定驳回原告万小云的起诉,预计该涉诉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背景及基本情况
2018年2月,公司收到了南昌中院签发的传票、应诉通知书,获悉万小云因与公司存在民间借贷纠纷,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还本付息,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015号公告。
2019年6月,公司收到了南昌中院对上述案件出具的(2018)赣01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万小云偿还借款4,950万元;并自2018年1月29日起至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
(2)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颜静刚、蔡彩莲、朱士民对上述第一项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颜静刚、蔡彩莲、朱士民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案件受理费289,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94,300元,由被告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颜静刚、蔡彩莲、朱士民负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031号公告。
收到一审判决书后,公司就该判决上诉至江西高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第一、二、三项民事判决,改判驳回万小云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上述案件发回重审。
江西高院对上述案件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作出了二审判决并出具了(2019)赣民终714号民事裁定书,具体裁定如下:
(1)撤销南昌中院(2018)赣01民初50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南昌中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费373,938.22元予以退回。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南昌中院对万小云案重新进行了开庭审理,并出具了(2020)赣01民初5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万小云诉请的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犯罪,故对原告万小云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万小云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原告万小云诉请的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犯罪,南昌中院裁定驳回原告万小云的起诉,预计该涉诉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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