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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559        证券简称:海目星        公告编号:2021-03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07-12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由副董事长聂水斌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6人,董事长赵盛宇因工作原因未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钱智龙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2,3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为议案1、2、3,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詹程、杨璐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13日

  

  证券代码:688559           证券简称:海目星        公告编号:2021-035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并于2021年6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规范性文件要求,针对《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

  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范围及程序

  1、本次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激励计划》公告之日前六个月(即2020年12月25日至2021年6月25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查询,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书面的查询结果。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经核查,上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时未获知公司拟进行股权激励的信息,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是基于对二级市场行情、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独立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除以上人员外,核查对象中的其他人员在自查期间没有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

  经核查,在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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