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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参与投资设立 基金完成备案登记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825          证券简称:华扬联众         公告编号:2021-04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北京沁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陈上上签署了《知本(天津)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约定共同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参与投资设立基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4)。

  近日,公司收到知本(天津)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通知,该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续,并取得《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备案信息如下:

  一、 标的基金的基本情况

  名称:知本(天津)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7A1CN5Y

  成立日期:2021年3月26日

  营业期限:2021年3月26日至2028年3月25日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与东五道交口东北侧颐景公寓9-2-204(佰卓(天津)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BZ-04396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沁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 标的基金的备案信息

  基金名称:知本(天津)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管理人名称:北京沁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2021年7月8日

  备案编码:SLZ098

  特此公告。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12日

  

  证券代码:603825         证券简称:华扬联众        公告编号:2021-043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7月1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光华长安大厦1座17层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苏同先生主持会议,会议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郭建军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全资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泰兴支行申请授信额度及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支行申请授信额度及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授信额度及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全资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申请授信额度及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全资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申请授信额度及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漾、郑晓丹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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