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85 证券简称:中船防务 公告编号:2021-01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66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2021年5月27日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本公司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事宜不适用本公告,其详情请参见本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登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的关于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果的公告。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413,506,378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6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34,642,058.75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本公司股东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A股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本次现金分红,本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66元(含税)。
A股股票的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本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20%。
本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其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A股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494元。如果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执行。如存在QFII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该等股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印发《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和《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的规定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494元。
(4)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H股股票(“港股通”),本公司已与中国结算签订《港股通H股股票现金红利派发协议》,中国结算作为港股通投资者名义持有人接收本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并通过其登记结算系统将现金红利发放至相关港股通投资者。
港股通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的相关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沪港通”)、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本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比照个人投资者征税。本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港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H股股东一致,请参见本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登载于香港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的关于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果的公告。
(5)对于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本公司向其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税前人民币0.166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0-81636688-3168
传 真:020-81896411
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革新路137号船舶大厦15层
邮编:510250
特此公告。
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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