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18 证券简称:力鼎光电 公告编号:2021-02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6月11日,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登记,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2020年12月11日至2021年6月11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书面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1、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自查期间,除下列11名核查对象外,其余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经核查,以上11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属于个人投资行为,完全系个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其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独立判断后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获知公司筹划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向其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同时,上述11名核查对象均出具了声明书,保证不存在利用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如若存在违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上述核查对象中,杨*洪先生个人已认识到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应在敏感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基于审慎性原则,本人自愿放弃参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并愿意配合董事会后续对其授予股权的调整工作。
三、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特此公告。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17日
证券代码:605118 证券简称:力鼎光电 公告编号:2021-026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1年7月16日下午在厦门市海沧区新阳工业区新美路26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7月13日以专人、电子邮件或传真的形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徐金龙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全体监事均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会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已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中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相关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示内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2、公示时间:2021年6月12日至2021年7月12日
3、公示方式: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内网公告。
4、公示结果:公示期间,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在征询公示意见的基础上,认真审阅了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身份证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任职文件等材料,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名单》中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均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核心骨干员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2、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激励对象均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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