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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516        证券简称:奥特维        公告编号:2021-03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7月26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无锡市新吴区珠江路25号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大会主持情况、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等。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葛志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的表决方式、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周永秀女士、财务总监殷哲先生出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 《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2、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4、 议案名称: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5、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6、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各项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7、 议案名称:关于制定《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员工参与投资创新业务子公司管理办法》(草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陈杰、陈筱璇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26日

  ●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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