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91 证券简称:智洋创新 公告编号:2021-039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7月26日在淄博市高新区仪器仪表产业园10号楼公司四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已于2021年7月20日以通讯、邮件等方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徐传伦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所有监事均以现场方式出席。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
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在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由8.6元/股调整为8.4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以2021年7月26日为首次授予日,并同意以8.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19名激励对象授予183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7月27日
证券代码:688191 证券简称:智洋创新 公告编号:2021-040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 2021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 2021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 2021年6月18日至2021年6月27日,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年6月29日,公司监事会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1-034)。
4. 2021年7月5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2021年7月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37)。
5. 2021年7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说明
(一) 调整事由
公司于2021年7月2日披露了《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总股本153,046,047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含税)。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需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 调整结果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第九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规定: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发生派息后,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因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8.6元/股-0.2元/股=8.4元/股。
三、 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重大影响。
四、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于2021年7月2日披露了《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总股本153,046,047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含税)。根据《管理办法》和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需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由8.6元/股调整为8.4元/股。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调整。
五、 监事会意见
经审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在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由8.6元/股调整为8.4元/股。
六、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调整及本次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需要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继续履行相应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
七、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智洋创新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不存在不符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首次授予价格、首次授予对象、首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八、 备查文件
1.《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3.《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27日
证券代码:688191 证券简称:智洋创新 公告编号:2021-038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7月26日在淄博市高新区仪器仪表产业园10号楼公司四楼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已于2021年7月20日以通讯、邮件等方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到董事11名,实到董事11名,其中谭博学、邓大悦、肖海龙、芮鹏、王春密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其余董事均以现场方式出席。会议由董事长刘国永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刘国永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表决,会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公司于2021年7月2日披露了《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总股本153,046,047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含税)。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需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因此,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8.6元/股调整为8.4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1年7月26日为首次授予日,以授予价格8.4元/股向符合条件的119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183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制定<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公司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切实维护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公司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新增《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制定<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调研和媒体采访接待管理制度>的议案》
公司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切实维护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公司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新增《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调研和媒体采访接待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制定<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公司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切实维护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公司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新增《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7日
证券代码:688191 证券简称:智洋创新 公告编号:2021-041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1年7月26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83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15,304.6047万股的1.20%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2021年7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1年7月26日为首次授予日,以8.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19名激励对象授予183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2021年6月18日至2021年6月27日,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年6月29日,公司监事会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1-034)。
4、2021年7月5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2021年7月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37)。
5、2021年7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 情况
公司于2021年7月2日披露了《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总股本153,046,047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含税)。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需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规定: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发生派息后,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因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8.6元/股-0.2元/股=8.4元/股。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7月26日,并同意以8.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19名激励对象授予183万股限制性股票。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7月26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以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7月26日,同意以8.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19名激励对象授予183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1年7月26日。
2、授予数量:183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15,304.6047万股的1.20%
3、授予人数:119人
4、授予价格:8.4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并上市流通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激励对象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其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具体如下: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若预留部分在2021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归属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2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归属安排如下: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 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也不包括外籍员工。
3. 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 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 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2021年7月26日为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以8.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19名激励对象授予183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无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
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公司以草案公告前一交易日收盘价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告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授予价格。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 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
2. 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 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研发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调整及本次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需要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继续履行相应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智洋创新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不存在不符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首次授予价格、首次授予对象、首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三)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
(四)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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