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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公告

  股票简称:青龙管业     股票代码:002457     公告编号:2021-04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就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龙塑管”)与宁夏银行的借款事项与宁夏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1、协议签署日期:2021年7月26日

  2、被担保人: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

  3、债权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车站支行

  4、保证人: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人民币):叁佰肆拾叁万贰仟元整

  6、有权决策机构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及2021年5月18日召开的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根据2021年度生产经营活动和投资需要,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22亿元(含目前生效的授信额度、尚未收回的保函等)的银行授信额度,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流动资金借款、长期借款、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开具承兑汇票。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在办理申请授信额度或进行融资时可以相互担保,但任一时点的累计担保余额不得高于上述授信额度;上述担保的担保对象仅限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进行担保,该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须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或提供相应的反担保。除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担保均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并另行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在上述授信额度、用途范围及授信有效期内行使具体决策权。

  具体详见2021年4月28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中国证券报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18)、《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关于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4)及2021年5月19日披露的《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31)。

  2021年7月26日召开的公司2021年第四十三次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同意公司针对青龙塑管向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车站支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事宜提供金额为人民币叁佰肆拾叁万贰仟元整的担保。

  本次担保在股东大会批准的授信范围之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名称: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0年4月29日

  3、住所:银川高新区科技园A栋楼6号

  4、法定代表人:冯学江

  5、注册资本:20,600万元

  6、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7、经营范围:塑料管材及管件的生产、销售;塑料管道及节水灌溉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安装;塑钢管件的制造与销售;PERT保温管的生产、销售;钢筒管的制造与销售,内热熔结环氧防腐管道、钢塑复合管、保温钢管的制造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与公司的关系: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9、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资产、收益情况                      (单位:万元)

  

  10、被担保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一)本合同由下列各方签署

  债权人(以下简称甲方):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车站支行

  保证人(以下简称乙方):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甲方与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简称“债务人”)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NY010010210020210700003),乙方为上述借款事宜提供保证担保。

  (二)保证方式:本合同中乙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保证担保的范围及担保的主债权金额

  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承诺费,因汇率变动而引起的损失等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以及甲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等一切费用。乙方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佰肆拾叁万贰仟元整。

  (四)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合同确定的债务分批到期的,则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批债务到期之日后三年止。如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宣布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解除主合同之日后三年止。

  2、甲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并经乙方书面同意的,乙方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自甲方履行付款责任(垫付资金)之次日起三年,如主合同为出具保函协议书,则保证期间为甲方履行保函责任之次日起三年。

  (五)乙方的保证责任

  1、如果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甲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解除主合同,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或者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乙方应在保证范围内立即承担保证责任。

  2、不论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物的或人的担保,不论其他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自己提供还是第三人提供,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不论甲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不论何种原因,致使甲方放弃、变更、或者丧失其他担保权益,或甲方已实现部分担保权益,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持续有效,乙方均对担保范围内的债权按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甲方有权在上述各项担保中自主选择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直接要求乙方先行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保证范围内对债务人未清偿的债务履行连带责任保证义务。

  3、如乙方只是对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担保,则乙方同意,即使因债务人清偿、甲方实现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部分消灭,乙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保证范围内对尚未清偿的债务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4、如乙方只是对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担保,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主合同项下债务仍未获完全清偿,乙方承诺,其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包括预先行使)代位权获追偿权,不应使甲方尚未实现的债权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甲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的清偿优先于乙方代位权或追偿权的实现。

  5、如果在保证期间内,甲方与债务人协议对主合同的数量、价款、币种、利率、期限等内容作变动,未经乙方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乙方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乙方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6、如果除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外,债务人对甲方还附有其他到期债务,甲方有权按约定扣收债务人在甲方及宁夏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开立的存款账户中的资金首先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债务,乙方的保证责任不因此发生任何减免。

  四、董事会意见

  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其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其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均处于公司的有效监管之下,经营管理风险处于公司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公司对其担保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总金额为32,712.34万元(全部为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15.60%。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合同实际担保余额为8,399.85万元(全部为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4.01%。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0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无涉及诉讼的担保事项,不存在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宁夏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2、《宁夏银行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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