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9版)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复权调整),即触及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本公司应在发生上述情形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公司在公告回购公司股票预案后3个月内实施回购公司股份。公司单次用于回购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连续十二个月内回购比例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股份总额的2%。本公司将积极履行就稳定公司股价所做的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公司违反就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所做的承诺,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相应承诺。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本人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复权调整),即触及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本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增持公司股份,并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自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之日起3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增持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股利分配总额(税后)的10%,不高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股利分配总额(税后)的30%。
本人将积极履行就稳定公司股价所做的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人违反就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所做的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本人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复权调整),即触及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本人承诺在发生上述情形后,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自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之日起3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份,且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增持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上一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及公司对本人现金股利分配总额(税后)之和的20%。
本人将积极履行就稳定公司股价所做的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人违反就稳定公司股价所做的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获得薪酬、津贴及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上述承诺对公司未来新聘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四、公司上市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获得批准并成功发行后,则公司股票发行当年所实现的净利润和发行前一年末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五、公司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本次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稳定性和合理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经营业绩情况拟定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分配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00万元;或者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公司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在确定现金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影响以及公司现金存量情况,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五)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仍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且董事会认为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的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现金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七)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八)其他事项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九)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有必要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经过详细论证后,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六、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如下:
2020年至2022年,在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每年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制定或调整股利分配政策。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对公司即时生效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期间的股东回报计划,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当期资金需求及未来投资计划,提出未来分红回报规划调整方案。
七、摊薄即期回报及相关填补措施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的相关规定,优化投资回报机制,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相关事宜,公司承诺拟采取多种措施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公司的持续回报能力。但是需要提示投资者的是,制定下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
(一)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主要措施如下:
1、巩固和发展公司主营业务,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热电联产业务,已积累了丰富的热电联产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经验。目前,公司所在的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正处于快速发展期,发展前景良好,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亦实现了较快增长。公司将继续与现有客户保持良好合作关系,不断强化园区配套服务能力,积极开拓新客户,巩固并提升市场竞争地位;同时,公司将密切跟踪行业技术发展趋势,进一步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降低公司生产运营成本,从而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2、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尽快获得投资回报
公司已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产业发展趋势和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随着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全部建设完成,公司经营能力将有较大提升。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有效地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从根本上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4、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公司将继续努力提高日常运营效率,保持锅炉和机组良好的运行状态,进一步加强应收账款回款及存货库存周转管理,加强成本管理和费用管理,合理约束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5、进一步完善现金分红政策,注重投资者回报及权益保护
公司在《公司章程(草案)》中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的要求。公司尊重并维护股东利益,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本人承诺不会滥用实际控制人地位,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将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3、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承担相关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承担解释、道歉等责任;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为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在任何情况下,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不以无偿或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则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如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的,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道歉;同时,若因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八、关于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和有关申报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在此期间,公司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相应进行调整。
若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和有关申报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人将在中国证券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及时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份,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本人将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在此期间,公司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相应进行调整。
若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和有关申报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未履行承诺事项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若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中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若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具体如下: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依法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的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的金额确定,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和金额确定。
4、本公司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有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公司在该等承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如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4、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本人违反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5、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6、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的,将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4、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本人违反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5、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6、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下转C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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