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36 证券简称:华联控股 公告编号:2021-037
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河南富鑫收购锦江集团所持有的华联集团26.7552%股权事宜已完成对应的法律程序并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此次变更后,河南富鑫持有华联集团的股权比例由原来的26.9314%增加至53.6866%。恒裕资本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摘牌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挂牌出让持有华联集团1.2707%的股权,并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至此,恒裕方已直接或间接合计持有华联集团54.9573%股权。
2.龚俊龙、龚泽民系父子关系,为一致行动人。龚俊龙为恒裕集团100%股权的实际控制人、龚泽民为恒裕资本100%股权的实际控制人,恒裕集团、恒裕资本合并持有金研海蓝100%股权,通过金研海蓝持有河南富鑫100%股权。
3.龚俊龙、龚泽民、恒裕集团、恒裕资本、金研海蓝、河南富鑫(以下合称“收购方”)认为:收购方虽合计持有华联集团54.9573%股权,但从华联集团目前的股权结构、《公司章程》和治理结构来看,收购方对华联集团不构成实际控制关系,也不存在直接或间接通过华联集团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情形,并未触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及要约收购的义务。
一、华联集团股东股权转让情况说明
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华联控股”)于2020年7月24日披露了《华联控股关于实际控制人情况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40)、于2020年8月6日披露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说明公告》(公告编号:2020-042),本公司根据各方函复及相关文件就本公司控股股东华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集团”)的股权变动情况、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集团”)、河南富鑫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富鑫”)、浙江康瑞投资有限公司、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信托”)与杭州金研海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研海蓝”)和杭州金研海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研海盛”,与金研海蓝合称“杭州金研”)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所涉“(2020)浙民初41号”案件基本情况进行了上述披露。
2020年10月23日,本公司披露了《关于华联集团股权转让相关事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7)。本公司根据深圳市恒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裕集团”)及深圳市恒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恒裕资本”,以下与恒裕集团合称“恒裕方”)联名发来的《关于恒裕集团间接收购杭州金研海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告知函》,就恒裕方告知其已间接持有金研海蓝共计63.5714%的股权事宜等情况进行了披露。
2020年11月2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省高院”)开庭审理了“(2020)浙民初41号”案件。
2021年1月6日,本公司收到华联集团转来浙江省高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浙民初41号之二),经浙江省高院裁定,准许原告金研海蓝撤回对被告长安信托的起诉。同日,本公司披露了《关于华联集团股权转让相关事宜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根据恒裕方函告:恒裕方已持有金研海蓝100%股权,金研海蓝收购了河南富鑫100%股权,河南富鑫拟收购锦江集团、长安信托分别持有的华联集团26.7552%、10.2196%股权。
2021年4月9日,本公司收到河南富鑫《关于华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通知函》,根据该函告显示:河南富鑫收购长安信托所持有的华联集团10.2196%股权事宜已完成对应的法律程序,并于2021年4月8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此次变更后,河南富鑫持有华联集团的股权比例由原来的16.7117%增加至26.9314%。
2021年5月17日,本公司收到华联集团转来浙江省高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浙民初41号之五),裁定准许原告金研海蓝、金研海盛撤诉。
2021年7月29日,本公司收到河南富鑫《关于华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通知函》,根据该函告显示:河南富鑫收购锦江集团所持有的华联集团26.7552%股权事宜已完成对应的法律程序,并于2021年7月28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此次变更后,河南富鑫持有华联集团的股权比例由原来的26.9314%增加至53.6866%。同日,本公司收到恒裕资本《关于华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通知函》,根据该函告显示:恒裕资本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摘牌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挂牌出让持有华联集团1.2707%的股权,并于2021年6月24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至此,收购方已直接或间接合计持有华联集团54.9573%股权。
二、华联集团本次股权转让前后股权结构变化情况
1.本次股权转让前的股权结构
2. 本次股权转让后的股权结构
三、关于对华联集团不构成实际控制的情况说明
2021年7月29日,本公司收到龚俊龙、龚泽民、恒裕集团、恒裕资本、金研海蓝、河南富鑫《关于对华联集团不构成实际控制的情况说明》,函告 “我方(前述各方)认为:我方虽合计将持有华联集团54.9573%股权,但从华联集团目前的股权结构、《公司章程》和治理结构来看,我方对华联集团不构成实际控制关系,也不存在直接或间接通过华联集团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情形,并未触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及要约收购的义务。”
四、华联集团关于实际控制人情况的说明
2021年7月29日,本公司收到华联集团《关于实际控制人情况的说明》,函告:从华联集团目前的股权结构、公司章程和治理结构来看,恒裕方对华联集团不构成实际控制关系,也不存在直接或间接通过华联集团拥有华联控股控制权的情形。华联集团认为:华联集团目前只有第一大股东,没有实际控制人。
因此,基于恒裕方及华联集团的上述说明,本公司目前只有第一大股东,没有实际控制人。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河南富鑫《关于华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通知函及工商变更登记单》;
2.恒裕资本《关于华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通知函及工商变更登记单产权交易合同》;
3.龚俊龙、龚泽民、恒裕集团、恒裕资本、金研海蓝、河南富鑫《关于对华联集团不构成实际控制的情况说明》;
4.华联集团《关于实际控制人情况的说明》。
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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