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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上接C2版)

  (上接C2版)

  2、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芯晶圆提供的公司章程、股权架构图并经金杜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芯晶圆为中芯晶圆股权投资(上海)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港股及A股上市公司中芯国际(股票代码:00981.HK/688981.SH)间接持有中芯晶圆的全部股份。根据中芯国际2021年5月14日公告的《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中芯国际为中芯晶圆的实际控制人。根据中芯晶圆提供的股权架构图、中芯国际2021年5月14日公告的《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并经金杜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截至2021年3月31日,中芯晶圆的股权结构如下: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并经金杜核查,截至2021年6月30日,中芯国际的市值超过2,000亿元,2020年度,中芯国际的营业收入为2,747,070.9万元,净利润为402,132.6万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总资产为20,460,165.4万元,净资产为14,163,595.3万元。因此,中芯国际属于大型企业。

  根据上述股权结构图,中芯国际间接持有中芯晶圆100%的股权。因此,中芯晶圆属于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根据发行人与中芯晶圆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中芯晶圆与发行人进行战略合作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在功率产品和模拟产品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工艺经验和量产经验,中芯国际及集团下属企业就模拟工艺与公司保持紧密合作。

  (2)双方在0.18umBCD工艺、40nm先进工艺和射频工艺等领域开展深度战略合作,从而共同推动产业发展,为客户提供完整的一体化高集成解决方案。双方同意在高品质、高性能的数模混合、模拟、射频等IC领域相关配套产品的供应、新工艺技术开发上展开长期合作。

  (3)量产产品产能:双方致力于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双方需将合作方视为重要的合作伙伴。双方共同努力提升公司相关产品的市场销售,满足终端客户的需求。中芯晶圆及集团下属企业将尽力协调内部资源,为发行人产能扩充等需求提供有力支持和支撑。

  (4)双方同意通过紧密配合共同为客户提供性能更优、质量更高、竞争力更强的产品,在日后项目合作过程中,双方建立完全的信任和彼此认可,双方应尽商业努力,继续协同合作为客户提供更加先进的生产服务。”

  因此,中芯晶圆与发行人具有战略合作关系。

  根据中芯晶圆出具的承诺函,“中芯晶圆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能够参与发行人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类型,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中芯晶圆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已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

  根据《科创板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相关规定,中芯晶圆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科创板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4、资金来源

  根据中芯晶圆提供的2020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中芯晶圆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资金;同时,根据中芯晶圆出具的承诺函,中芯晶圆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5、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根据中芯晶圆出具的承诺函并经金杜核查,中芯晶圆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6、限售安排

  根据中芯晶圆出具的承诺函,中芯晶圆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中芯晶圆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中芯晶圆承诺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中芯晶圆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

  (十)华天集团

  1、基本情况

  根据华天集团的营业执照并经金杜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华天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2、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华天集团提供的公司章程、股权架构图并经金杜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截至2020年12月31日,华天集团的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根据肖胜利、肖智成、刘建军、张玉明、宋勇、常文瑛、周永寿、薛延童、陈建军、崔卫兵、杨前进、乔少华、张兴安等13人(以下简称“肖胜利等13名自然人”)于2017年10月29日签署的《肖胜利等13名自然人关于天水华天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协议》,自2017年10月29日起,肖胜利等13名自然人作为一致行动人拥有华天集团的控制权,为华天集团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华天集团提供的公司章程、股权架构图并经金杜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截至2020年12月31日,华天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甘肃兴瑞会计师事务所于2021年5月20日出具的《审计报告》(甘瑞兴审字第[2021]057号),2020年度,华天集团的营业收入为948,147.98万元,净利润为108,353.03万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华天集团的总资产为2,282,928.42万元,净资产为1,226,606.52万元。因此,华天集团属大型企业。

  根据发行人与华天集团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华天集团与发行人进行战略合作的主要内容如下:

  “(1)继续保持当前良好的合作关系。发行人专注于数模混合、模拟、射频等IC设计,华天集团及集团内下属企业在晶圆级封装、倒装、传统打线封装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工艺经验和量产经验,可以就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业务和发行人保持紧密合作。双方同意在高品质、高性能的数模混合、模拟、射频等IC领域相关配套产品的供应、新工艺技术开发上展开长期合作。从而一起推动产业发展,为客户提供高集成度解决方案以及更加优质的产品服务。

  (2)持续扩大合作规模。双方互为重要的合作伙伴,致力于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以提升相关产品的市场销售,扩大合作规模,满足市场需求。未来双方在WLCSP、FCQFN、Fanout、WB等封装领域开展深度战略合作。华天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将尽力协调内部资源,继续为发行人提供优质的封装测试服务,并在设备定制和产能扩充等方面提供有力支持和支撑。”

  因此,华天集团与发行人具有战略合作关系。

  根据华天集团出具的承诺函,“华天集团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能够参与发行人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类型,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华天集团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已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

  根据《科创板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相关规定,华天集团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科创板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4、资金来源

  根据华天集团提供的华天集团2020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华天集团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资金;同时,根据华天集团出具的承诺函,华天集团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5、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根据华天集团出具的承诺函并经金杜核查,华天集团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6、限售安排

  根据华天集团出具的承诺函,华天集团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华天集团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华天集团承诺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华天集团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

  三、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况

  《科创板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1亿股以上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30%,超过的应当在发行方案中充分说明理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1亿股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

  第十九条规定,“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前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科创板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4亿股以上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30名;1亿股以上且不足4亿股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20名;不足1亿股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

  第十八条规定,“参与配售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应当事先与发行人签署配售协议,承诺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至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一)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二)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三)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四)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及相关认购协议,本次发行拟公开发行股票4,180万股,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共10名,为中证投资、艾为电子员工资管计划、闻泰科技、小米科技、华虹宏力、华达微、步步高电子、OPPO、中芯晶圆及华天集团;其中,中证投资“初始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00%,即209.00万股”;艾为电子员工资管计划“拟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总规模的7.67%,即不超过320.60万股,同时不超过24,680.00万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其他战略投资者“已于2021年5月至7月同发行人签署认购协议,本次其他战略投资者初始配售股数为306.40万股,占本次发行规模的7.33%,拟认购金额不超过44,722.50万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数量及拟认购股份数量符合《科创板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及《科创板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的规定。

  四、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相关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投资者与艾为电子签订的战略配售认购协议、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函,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不存在《科创板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综上,本所认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存在《科创板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科创板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八条的规定;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数量及拟认购股份数量符合《科创板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及《科创板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的规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存在《科创板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021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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