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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宝塔实业     公告编号:2021-03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市中院”)传票、《民事起诉状》和《举证通知书》(2021宁01民初689号)。华鑫科技(营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科技”)以公司向其受让的两笔信托借款债权出具《承诺函》为由,将公司列为被告,向银川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收到传票后,公司高度重视,立刻组织相关人员对上述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分析论证,积极应对处置。经核查,2020年重整期间公司及管理人未发现违规担保情形,也未收到华鑫科技及此案所涉债权原债权人对案涉债权的任何申报;经调取并排查公司对应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总经理办公会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均无华鑫科技起诉所涉《承诺函》审议记录。对应年度内部用印审批单,也无此《承诺函》用章审批记录;经调取核实华鑫科技提交的《承诺函》复印件,该《承诺函》明确记载“经加盖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后,对我司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并未在该函上签字; 经函询时任管理层主要人员及印章管理人员,对此案所涉函件均明确表示不知情。既未审批过此案所涉函件,也未在此案所涉函件上签字或盖章。

  二、本次重大诉讼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华鑫科技(营口)有限公司

  被告一: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孙珩超

  被告三:广东南方宝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四: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被告五: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六:宁夏宝塔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二)受理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欠款本金人民币8亿元;自2019年9月28日起按年利率15.75%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欠款本金人民币8亿元的利息8,400万元(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2019年9月27日止,以本金8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5%计算);

  3.请求判令被告一给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400万元和保全担保费(以实际发生为准);

  4.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前述一、二、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原告起诉事实和理由

  2018年9月27日,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信托”)与被告一签订两份《信托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2018DYXT0099-RZ-DK01、2018DYXT0100-RZ-DK01),两笔借款各4亿元,合计借款8亿元,借款利率均为年利率10.5%,按季付息,借款期限均自2018年9月28日至2019年9月27日,合同签订后北方信托向被告一发放了共8亿贷款。被告二向北方信托出具《不可撤销保证书》、被告三、被告四分别与北方信托签署《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2018DYXT0099-RZ-BZ01、2018DYXT0100-RZ-BZ01、2018DYXT0099-RZ-BZ02、2018DYXT0100-RZ-BZ02)、被告五和被告六向北方信托出具《承诺函》,被告二、三、四、五、六均为上述两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赔偿金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须支付的全部费用。

  被告一作为主债务人未按照上述两份《信托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按季付息,首期付息日就出现违约,原告于2020年8月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受让前述债权。截至起诉日,被告一仍未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实现债权费用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本次披露诉讼事项外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未达到重大诉讼披露标准的其他被诉案件(含劳动仲裁)共9起,总金额749.40万元。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前述核查事实,《承诺函》真实性及法律效力存疑。同时,根据银川市中院裁定批准的《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第四(二)项未申报债权“经管理人要求宝塔实业全面提供债务信息资料,管理人在审查相关债务信息资料并与公司核实的基础上,未发现公司存在未申报的公司对他人债务承担的担保责任。且在管理人公告的债权申报期至本重整计划表决日,仍未有相关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未掌握的公司该等担保责任。因此,本重整计划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且/或经银川中院裁定批准后,宝塔实业不再承担该等担保责任”的规定,华鑫科技及原债权人均未向管理人申请过此案所涉担保债权。

  鉴于本次公告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案件审判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跟进应对该事项的进展,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 传票;

  2.《民事起诉状》;

  3.《举证通知书》。

  特此公告。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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