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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395          证券简称:正弦电气        公告编号:2021-02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42号)同意,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50.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4,292.50万元,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发行登记费等其他交易费用共计4,549.25万元(不含增值税金额)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9,743.25万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1年4月23日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I10285号)(以下简称“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3),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11,700万元向全资子公司武汉市正弦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正弦”)进行增资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其中3,000万元作为武汉正弦注册资本资金,剩余8,700万元计入武汉正弦的资本公积。武汉正弦的注册资本由2,000万元变更为5,000万元,同时修订武汉正弦的公司章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由武汉正弦实施上述募投项目。武汉正弦将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分阶段投入募集资金,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优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武汉正弦已开立“生产基地技改及扩产项目”募集资金存储专用账户,并于2021年8月4日与公司、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签订《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生产基地技改及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该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截至目前,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公司已开立“武汉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存储专用账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0)。未来,武汉正弦将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开立“营销及服务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专户。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发行人):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武汉市正弦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210000110120100034552,截至 2021年 6 月 25日,专户余额为  10,000,000.00 元人民币。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本次发行中 生产基地技改及扩产项目 所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各方不得以专户资金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设定担保、抵押、质押等权利负担,不得对专户资金设定其他使用限制,但丙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国家司法、行政等有权机关、监管机构要求,对专户采取冻结、扣划等其他限制性措施的情形除外,丙方在依据前述约定对专户采取限制性措施后,有权机关未要求保密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丁方。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和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聪、张力可以在丙方对公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20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六、甲方/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或无正当理由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与丁方共同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违反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失效。

  如甲方、乙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丁四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十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如发生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交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十二、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北证监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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