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82 证券简称:中国动力 公告编号:2021-039
债券代码:110807 债券简称:动力定01
债券代码:110808 债券简称:动力定0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转股价格:20.23元/股;
● 调整后转股价格:20.16元/股;
● 转股价格调整生效日期:2021年8月11日;
● 恢复转股日期:2021年8月11日。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一)定向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动力”或“公司”)分别于2020年5月13日和2020年9月9日定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共计21,425,000张(以下简称“公司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为人民币214,250万元。根据《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普通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和《关于调整发行定向可转债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公告》(编号:2020-027)的发行条款及相关规定,在本次发行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公司将对可转债转股价格进行修正。公司可转债具体转股信息如下:
(二)权益分派
2021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照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76元(含税),即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利164,211,803.04元。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已经2021年6月17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4月3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0)。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
根据《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普通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相关条款规定,因公司2020年年度派送现金红利,公司可转债转股价格需相应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公式如下:
P1=P0-D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目前公司可转债的转股价均为20.23元/股,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D为0.076元/股。因此,调整后的转股价格P1=20.23元/股-0.076元/股=20.16元/股(计算结果向上进位并精确至分)。根据上述规则,调整后的公司可转债转股价格由20.23元/股变更为20.16元/股,本次利润分配除权除息日为2021年8月11日,故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1年8月11日起生效。公司可转债自2021年8月4日至2021年8月10日期间停止转股,2021年8月11日起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八月五日
证券代码:600482 证券简称:中国动力 公告编号:2021-038
债券代码:110807 债券简称:动力定01
债券代码:110808 债券简称:动力定02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76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1年6月17日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160,681,61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7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64,211,803.04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的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四研究所、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二研究所、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一研究所,上述五家股东单位持有公司股份所对应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相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684元。如果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沪股通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公司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相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684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6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配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10-88573330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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