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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暨上市公告

  证券代码:603810        证券简称:丰山集团         公告编号:2021-07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解锁股票数量:2,287,712股

  ● 本次解锁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21年8月17日

  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及履行的程序

  1、2019年9月18日,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9年9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9年9月19日至2019年9月29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9年9月29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9年10月9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二) 历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回购情况

  1、2019年11月4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2、2019年12月16日,公司完成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并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总股本由80,000,000股增加至83,005,000股。

  3、2020年4月2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董事会同意对该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4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注销日期为2020年6月23日,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83,005,000股变更为82,965,000股。

  4、2020年4月2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并经公司2020年5月22日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2020年7月9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82,965,000股,以此计算合计转增股本33,186,000股,流通上市日为2020年7月13日。本次转股后,公司的总股本由82,965,000股变更为116,151,000股。

  5、2020年7月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董事会同意对该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0.84万股(转增后)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注销日期为2020年9月9日,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16,151,000股变更为116,142,600股。

  6、2020年8月13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权益授予数量的议案》,根据2019年度利润分派情况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将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41.9万股调整为58.66万股。

  7、2020年9月2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20年9月22日为授予日,向10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9.10万股,授予价格为16.06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事项进行了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完成了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并向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16,142,600股变更为116,233,600股。

  8、2021年3月3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董事会同意对该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3.64万股(转增后)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注销日期为2021年5月27日,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16,233,600股变更为116,197,200股。

  9、2021年3月3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并经公司2021年4月28日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2021年6月17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116,197,200股,以此计算合计转增股本46,478,880股,流通上市日为2021年6月21日。本次转股后,公司的总股本由116,197,200股变更为162,676,080股。

  (三)历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情况

  2021 年8月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系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次解除限售。

  二、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 限售期已届满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日起1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日起3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登记日为2019年12月16日,至2021年6月16日,第一个限售期届满。

  (二)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条件已达成

  

  注: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汪丽因被选举为职工监事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将对其全部未解除限售的39,2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手续。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况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即本次可解除144名激励对象获授的2,287,712股限制性股票。具体如下:

  

  注:1、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实施了2019年度权益分配事项,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实施了2020年度权益分配事项,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上述比例数为调整后的获授股数(两次转增后)。

  2、注2:表格中小数点差异后差异因四舍五入导致。

  四、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1年8月17日

  (二)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2,287,712股

  (三)董事、监事和高管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激励对象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五、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相关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解锁的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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