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813      证券简称:原尚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生效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市原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原尚”或“原告”)为一审原告。

  ● 涉案的金额:涉案总额177,056,209.73元(含欠付货款、违约金、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诉讼费)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对本案件涉及应收账款已经在2020年度全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刊登的《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

  目前重庆惠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重庆原尚将根据已生效的(2020)渝05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书》申报破产债权,具体清偿比例将以重庆惠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提出并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债权清偿方案为准,公司将积极跟进上述事项,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原 告:重庆市原尚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8号科技创业中心融英楼2楼3号

  法定代表人:余军

  被告一:重庆惠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凯邦支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凌勇

  被告二:凌勇,男

  身份证号:5102221963****2257

  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芳草地小区5号附1号1-4

  被告三:王兴惠,女

  身份证号:5102221964****0620

  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芳草地小区5号附1号1-4

  被告四:林金星,男

  身份证号:3501811989****2313

  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至德路9号61幢1-1

  被告五:重庆高正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华园路3号33-3号

  法定代表人:凌勇

  2018年3月16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供应链合作协议》进行货物买卖,并与被告二和被告三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供应链合作协议》约定原告采购粮油等货物并销售给被告一,被告一在90日内付清货款;若被告一逾期支付货款,则按逾期金额每日0.1%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保证担保合同》约定被告二与被告三作为保证人,就被告一在《供应链合作协议》项下所有债务承担共同连带保证责任。2019年9月11日,原告又与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约定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分别以其持有的被告一的股份740万股、520万股、800万股、940万股的股权就被告一对原告所负债务进行了股权质押担保。

  上述合同签署生效后,原告全面、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按约向被告一销售了合同约定的货物,但被告一未按约向原告支付货款。截止2020年5月6日,被告一拖欠原告货款合计人民币157,686,049.00元,并产生违约金人民币15,557,144.76元。

  2020年5月9日,原告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编号:2020-025)。

  重庆原尚在本案起诉前已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被告凌勇、王兴惠、重庆惠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2020年5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签发(2020)渝05财保5号关于上述财产保全申请的《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查封、扣押、冻结重庆惠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凌勇、王兴惠价值163,844,254.07元的财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编号:2020-028)。

  2020年6月15日,重庆惠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2020年8月1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下发(2020)渝05民初1417号《民事裁定书》,就重庆惠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驳回。

  2020年8月31日,重庆惠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5民初1417号《民事裁定书》,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20年12月24日,公司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2020)渝民辖终91号《民事裁定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重庆惠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管辖权异议的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7月5日,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5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编号:2021-050)。

  二、诉讼进展情况

  在上诉期内,原告、被告均没有对该案件进行上诉。2021年8月10日,公司取得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书》(2020渝05民初1417号),证明本院关于重庆市原尚物流有限公司与重庆惠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王兴惠,凌勇,林金星,重庆高正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20)渝05民初1417号法律文书,已于2021年8月10日生效。

  2021年8月11日,重庆原尚获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6日发布(2021)渝05破203号《公告》,法院作出(2021)渝05破申24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徐高梅、李斌、李彦熹、刘泽珍对重庆惠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1年7月16日,法院指定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担任重庆惠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邹晓黎为管理人负责人。重庆惠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9月14日前,向重庆惠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第一次网络债权人会议将于2021年9月23日上午9:30在重庆破产法庭第七法庭召开。公司将在上述限定期间准备破产债权申报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对本案件涉及应收账款已经在2020年度全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刊登的《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

  目前重庆惠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重庆原尚将根据已生效的(2020)渝05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书》申报破产债权,具体清偿比例将以重庆惠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提出并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债权清偿方案为准,公司将积极跟进上述事项,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11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