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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12        股票简称:*ST天成        公告编号:临2021-08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2020年7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黔证调查字2020001号等共计11份),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发布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42号)。

  2021年8月1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黔处罚字[2021]1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及潘琦先生、姚国平先生、王国生先生、朱洪彬先生、黄巨芳先生、马滨岚女士、周联俊先生、陈磊先生、江涛先生、黄琴女士、曹玉生先生: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我局已调查完毕并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天成控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

  2017年1月至2019年1月,天成控股及其子公司共计8次为控股股东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对外借款担保、商业承兑汇票承兑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保证金质押借款担保,累计关联担保发生额49,183万元,其中2017年、2018年、2019年关联担保发生额分别为41,600万元、5,633万元、1,950万元,分别占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6.07%、4.9%、1.6%。2021年4月30日,天成控股公告披露“截止本公告日,控股股东违规担保余额11,180万元”。

  前述关联担保事项,天成控股未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2018年修订、2019年修订)》第10.2.6条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也未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三、二十一、二十二、三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2017年修订)》第四十、四十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2017年修订)》第三十八、三十九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2018年修订、2019年修订)》第9.11、9.14、10.2.6条的规定,及时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和在2017年半年报及年报、2018年半年报及年报、2019年半年报中披露。

  二、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2017年3月至2019年,天成控股及其子公司直接(或间接)向银河集团及其关联方划转资金13,576.3万元、代银河集团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或利息8,916.1万元、对外借款19,000万元直接供银河集团使用、履行为银河集团及其关联方连带担保责任被法院强制划转资金5,441.02万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总计46,933.42万元。按年度统计,2017年、2018年、2019年发生额分别为20,000万元、20,492.35万元、6,441.07万元,分别占上一年度天成控股经审计净资产的17.34%、17.83%、5.28%。2021年4月30日,天成控股公告披露“截止本公告日,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余额31,050.08万元”。

  前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天成控股未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三、二十一、二十二、三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2017年修订)》第三十一、四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2017年修订)》第三十八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2018年修订、2019年修订)》第10.2.4、10.2.5、10.2.9、10.2.10条的规定,及时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和在2017年半年报及年报、2018年半年报及年报、2019年半年报中披露。

  三、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018年上半年,天成控股发生诉讼事项2起,涉诉金额合计13,345万元,其中自2018年3月28目知悉“李振涛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天成控股等偿还借款本金9,000万元”起,天成控股连续未披露涉诉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超过10%。天成控股2018年全年发生诉讼、仲裁事项15起,涉诉金额合计56,438.67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超过49.12%。

  前述诉讼、仲裁事项,天成控股未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项,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2018年修订、2019年修订)》第11.1.1、11.1.2、11.1.5条的规定,及时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未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三十四条,分别在2018年半年报和2019年半年报中披露前述2起诉讼事项(涉诉金额13,345万元)和1起涉诉事项(涉诉金额1,000万元);未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2018年年报中披露前述2起涉诉事项(涉诉金额3,228.33万元)。

  以上事实,有天成控股和银河集团相关书面情况说明、财务凭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协议、相关银行账户流水、天成控股相关公告、相关司法文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天成控股未按规定披露前述“为银河集团及其关联方违规担保”“银河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重大诉讼和仲裁”,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三、二十一、二十二、三十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银河集团作为控股股东,在“天成控股为保证人的银河集团对外借款合同或协议”上签章,在“以天成控股名义向第三方借款供其使用的《借款及保证协议》”等文件材料上签章并实际使用借款,向天成控股拆借资金、要求天成控股代偿债务等,知悉前述未按规定披露的违规担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部分涉诉事项,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控股股东指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

  潘琦作为银河集团控股股东及时任董事长,天成控股实际控制人,在“天成控股为保证人的银河集团对外借款保证合同”“以天成控股名义向第三方借款供银河集团使用的《借款及保证协议》”等文件材料上签章或签名,策划、组织实施了天成控股违规担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且未告知上市公司,知悉天成控股未按规定披露的有关涉诉事项;潘琦作为天成控股实际控制人并曾长期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长,知悉并负有配合天成控股做好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的义务,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潘琦2010年以来被我会行政处罚3次,采取市场禁入措施2次。

  姚国平(银河集团股东之一)2005年至2019年7月任银河集团总裁,在潘琦授权下管理银河集团及控制的上市公司,策划、组织实施了天成控股“为银河集团对外借款提供担保”“向第三方借款供银河集团使用、为银河集团拆借资金、代银河集团偿还债务”等事项,知悉前述未按规定披露的违规担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部分涉诉事项,构成银河集团指使天成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姚国平2011年以来被我会行政处罚2次,采取市场禁入措施1次。

  王国生2016年11月至2017年10月任天成控股董事长,具体实施了任职期间的天成控股“为银河集团对外借款提供违规担保”“向第三方借款供银河集团使用、为银河集团拆借资金、代银河集团偿还债务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事项;作为信息披露主要责任人,未勤勉尽职督促天成控股真实、准确、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在审议天成控股2017年半年报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是天成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朱洪彬2017年10月至2020年1月任天成控股董事长(2018年9月至2019年11月兼任总经理),具体实施了任职期间的天成控股“为银河集团对外借款提供违规担保”“向第三方借款供银河集团使用、为银河集团拆借资金、代银河集团偿还债务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事项,知悉前述未按规定披露的涉诉事项;作为信息披露主要责任人,未勤勉尽职督促天成控股真实、准确、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在审议天成控股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及年报、2019年半年报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是天成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周联俊2016年11月至2018年9月任天成控股董事、总经理,参与实施了天成控股“为银河集团向上海诺永20,000万元信托贷款违规提供担保”事项并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未勤勉尽职督促天成控股真实、准确、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在审议天成控股2017年半年报及年报、2018年半年报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构成天成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黄巨芳2016年11月至2019年11月任天成控股董事、副总经理(2017年12月起兼任财务总监),参与实施了天成控股“为银河集团向上海诺永20,000万元信托贷款违规提供担保”事项,在天成控股“为银河集团拆借资金、代银河集团偿还债务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往来财务凭证上签字,未勤勉尽职督促天成控股真实、准确、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在审议天成控股2017年半年报及年报、2018年半年报及年报、2019年半年报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构成天成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陈磊2016年11月至2019年11月任天成控股董事、副总经理(2016年11月至2019年1月兼任董事会秘书),参与实施了天成控股“为银河集团向上海诺永20,000万元信托贷款违规提供担保”事项;陈磊作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事务,未勤勉尽职督促天成控股真实、准确、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在审议天成控股2017年半年报及年报、2018年半年报及年报、2019年半年报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构成天成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马滨岚2016年11月至2017年12月任天成控股财务总监,参与实施了2项天成控股向第三方借款供银河集团使用事项,在多项天成控股为银河集团拆借资金、代银河集团偿还债务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往来财务凭证上签字,未勤勉尽职督促天成控股真实、准确、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在审议天成控股2017年半年报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构成天成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江涛2013年9月起任天成控股监事,负责处理天成控股诉讼事项,在部分天成控股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往来凭证上签字,知悉多项天成控股未按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未勤勉尽职督促天成控股真实、准确、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在审议2017年半年报及年报、2018年半年报及年报、2019年半年报的监事会决议上签字,构成天成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黄琴2018年9月至2019年11月任天成控股监事会主席,在部分天成控股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往来凭证上签字,知悉部分未按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未勤勉尽职督促天成控股真实、准确、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在审议2018年报、2019年半年报的监事会决议上签字,构成天成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曹玉生2018年9月至2019年11月任天成控股董事(2017年12月至2019年11月任天成控股副总经理),参与实施了2项违规担保事项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名,未勤勉尽职督促天成控股真实、准确、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在审议天成控股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构成天成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天成控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银河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三、对潘琦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姚国平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五、对王国生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六、对朱洪彬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七、对黄巨芳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八、对马滨岚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九、对周联俊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十、对陈磊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十一、对江涛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十二、对黄琴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十三、对曹玉生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此外,当事人潘琦、姚国平、王国生、朱洪彬、黄巨芳、马滨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潘琦、姚国平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对王国生、朱洪彬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黄巨芳、马滨岚分别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当事人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以上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黔处罚字[2021]1号)的主要内容。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13日

  证券代码:600112        股票简称:*ST天成        公告编号:临2021—087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260,249,520.65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经公司内部核查,未发现涉及上述案件的相关协议等相关文件,未收到上述案件涉及的借款亦未向原告偿还过欠款,未收到原告的任何催款相关的通知,未能查询到相关印章使用登记记录,印章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待公司进一步核实。

  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资料显示,公司非《借款协议》载明的借款人,亦非借款协议的保证人,仅在《借款协议》中印有公司公章及法人章(经公司内部核查,未能查询到相关印章使用登记记录,故印章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待公司进一步核实)。

  因案件的主要当事人姚国平已涉其他案件被刑拘,案件的相关情况有待进一步核实。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院文书,涉及与徐文彪两起借贷纠纷案件,根据相关文书显示,原告起诉金额共计人民币260,249,520.65元。基本情况如下:

  (一)案件一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徐文彪

  被告一:姚国平

  被告二:潘琦

  被告三:潘勇

  被告四: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五: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六: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的诉求:

  (1)判令被告一至被告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9,980,555.76元及利息40,038,687.09元,两项暂计100,019,242.85元。

  (2)判令被告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被告一至被告五因生意周转之需向原告借款1亿元,双方于2017年12月20日签署《借款协议》,经原告与被告协商变更,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借款9千万元,自2017年12月20日起至2018年5月30日止,被告共计向原告支付款项4,240万元,折抵利息及本金之后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9,980,555.76元。但借款期届满后,被告并未依约向原告偿还全部借款及利息。虽经原告多次催收,但被告始终拒不偿还。

  (二)案件二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徐文彪

  被告:姚国平、潘琦、潘勇、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的诉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400万元及利息66,230,277.78元,两项暂计160,230,277.8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被告因生意周转之需向原告借款1亿元,双方于2017年12月14日签署《借款协议》,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自2017年12月14日起至2018年5月15日止,被告共计向原告支付款项1,470万元,折抵利息及本金之后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9,400万元。但借款期届满后,被告并未依约向原告偿还全部借款及利息。虽经原告多次催收,但被告始终拒不偿还。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上述两起案件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260,249,520.65元。截至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

  三、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处理诉讼事宜,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相关说明

  1、经公司内部核查,未发现涉及上述案件的相关协议等相关文件,未收到上述案件涉及的借款亦未向原告偿还过欠款,未收到原告的任何催款相关的通知,未能查询到相关印章使用登记记录,印章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待公司进一步核实。

  2、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资料显示,公司非《借款协议》载明的借款人,亦非借款协议的保证人,仅在《借款协议》中印有公司公章及法人章(印章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待公司进一步核实)。

  3、因案件的主要当事人姚国平已涉其他案件被刑拘,案件的相关情况有待进一步核实。

  五、风险提示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13日

  证券代码:600112        股票简称:*ST天成        公告编号:临2021—088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被拍卖的股份为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集团”)所持公司61,600,000股股份,占其所持公司全部股份的69.52%,占公司总股本的12.10%;如本次公告拍卖最终成交,将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目前该拍卖事项尚在公示阶段,后续将涉及竞拍、缴款、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拍卖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2021年6月9日、2021年6月10日、2021年7月3日分别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47)、《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临2021-056)、《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进展的补充公告》(临2021-058)、《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临2021-069),银河集团所持公司61,600,000股股份(以下称“标的股权”)原定于于2021年7月8日被司法拍卖。因公司控股股东银河集团及公司就相关股权网络司法拍卖的合法性及合规性等事项向南宁市铁路运输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已被法院驳回,因执行裁定尚在复议申请期间,裁定尚未生效,原股权拍卖活动已暂缓;银河集团已向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具体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体刊登的相关公告。

  2021年8月13日,公司收到南宁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2021)桂71执复4号),根据法院文书显示,银河集团提出的复议申请已被驳回。同日,公司通过网上查询获悉,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已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恢复拍卖银河集团持有的公司61,600,000股股票。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公告主要内容

  (一)拍卖标的

  

  (二)拍卖时间及价格

  拍卖竞价时间:2021年09月13日上午10:00至2021年09月14日上午10:00止(延时的除外)。

  起拍价格:230,876,800.00元,11,900,000.00元,增价幅度1,000,000.00元。

  (三)相关提示

  上网挂拍至开拍前对外公示起拍价为2021年08月12日前15个交易日收盘价平均价乘以拍卖股票总股数,该价格为展示价格,非实际价格,实际起拍价为拍卖日前15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乘以股票总股数。

  具体详见淘宝拍卖网的相关拍卖公示信息。

  二、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一)本次被拍卖的股份为公司银河集团所持公司61,600,000股股份,占其所持公司全部股份的69.52%,占公司总股本的12.10%;如本次公告拍卖最终成交,将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二)目前该拍卖事项尚在公示阶段,后续将涉及竞拍、缴款、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拍卖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年度审计报告中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等事项出具了无法表示的意见,且公司2020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13.3.2第(二)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四)2020年7月8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2021年8月1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黔处罚字[2021]1号),具体详细情况请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相关风险。

  (五)公司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为控股股东银河集团提供担保及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的情形,经公司自查确认,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发生总额为51,425.98万元,资金占用余额为31,195.24万元,公司违规担保总额为45,133万元,违规担保余额为11,170万元。控股股东正在筹划解决相关违规问题,具体方案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

  (六)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披露了《2020年年度报告》,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9,550.40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6,314.46万元。

  (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合计持有本公司88,603,80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17.40%,已全部被质押、冻结。

  (八)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注意,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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