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25版)
自首次交割日起至合伙企业解散日,就每一合伙人,除非经执行事务合伙人或管理人另行减免,合伙企业应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并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
(1)投资期内,管理费的计费基数为每一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费率为每年百分之二。
(2)投资期结束后,管理费的计费基数为每一合伙人所分摊的合伙企业尚未变现的投资项目的投资成本(扣除投资成本中已作全部或部分永久减记的部分),费率为每年百分之二。
同时,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普通合伙人和特殊有限合伙人豁免所应分担的管理费。
3、收益分配
受限于合伙协议相关约定的前提下,就合伙企业源自项目处置收入和投资运营收入的可分配资金,应当首先在各合伙人之间按照其对该等投资项目的投资成本分摊比例进行初步划分。按此划分归属普通合伙人和特殊有限合伙人的金额,应当实际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和特殊有限合伙人,归属每一非关联有限合伙人的金额,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实际分配:
(1)首先,成本返还。百分之一百(100%)向该非关联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该非关联有限合伙人根据本第(1)段累计获得分配的总额等于该非关联有限合伙人截至分配时点的累计实缴出资额;
(2)其次,门槛回报。如有余额,百分之一百(100%)向该非关联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其就上述第(1)段下累计获得的分配额获得按照每年百分之八(8%)的收益率(单利)计算所得的门槛回报(“门槛回报”)。门槛回报的计算期间为该非关联有限合伙人就已退出的投资项目支付的每一期实缴出资额的缴资到期日或实际到账之日(以更晚时间为准)起至该非关联有限合伙人收回该部分实缴出资额之日止;
(3)然后,普通合伙人追补。如有余额,百分之一百(100%)向普通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按照本第(3)段向普通合伙人累计分配的金额(“追补金额”)等于该非关联有限合伙人根据上述第(2)段累计获得的门槛回报及普通合伙人依照本第(3)段累计分配额之和的百分之二十(20%);
(4)最后,绩效收益分配。如有余额,(a)百分之八十(80%)分配给该非关联有限合伙人,(b)百分之二十(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根据第(3)段和本第(4)(b)段所获得的分配称为“绩效收益”)。
(二)标的基金的投资模式
1、投资策略
合伙企业在新消费领域重点关注电商平台、中央工厂、消费服务在内的新消费基础设施及连锁零售、潮流服饰及玩具在内的新消费产品,重点包括:
(1)电商平台:包括垂直电商平台、跨境电商平台、泛品牌化电商平台。其中,垂直电商重点关注领域包括彩妆、美妆、婚礼相关服务等高度垂直化的电商平台;跨境电商主要关注以A(Amazon)店、W(Wish)店等大型电商网站网店为主要销售方式的合规化电商平台,同时密切关注独立站集群的投资机会;泛品牌化电商平台主要关注知名电商平台的交易结构性机会。
(2)中央工厂:结合电商模式同传统模式不同的供应链与产业结构,瞄准电商平台中品牌化与去品牌化的双重趋势,重点关注电商平台配套的产品中央工厂与品牌中央工厂。主要标的为具有一定生产壁垒且所处行业处于行业上升期的产品中央工厂与建立了完善品牌矩阵的品牌中央工厂。
(3)消费服务:以提升消费各环节效率,降低各环节成本为主要目的的消费行业服务企业。其中提升效率主要关注体系化的电商一体化服务提供商、品牌服务企业及电商化的MCN。降低成本部分主要关注消费SaaS服务平台、消费标准化供应链供应商,消费大数据及人工智能企业等。
(4)潮流文化产品:包括新市场、新模式、新渠道催生出的潮流文化品牌与产品。其中,新市场中重点关注瞄准线下潮流服装、线下潮流玩具等针对一二线城市白领市场及潮流电商等针对三四线城市下沉市场的产品形态;新模式主要关注老字号翻新、国潮品牌等相关产品;新渠道主要关注线上线下结合渠道、KOL渠道、MCN渠道等相关企业;新品类主要关注潮流品牌的多产品化等。
2、投资决策
为了提高投资决策的专业化程度和操作质量,管理人设投资决策委员会(“投委会”),负责就合伙企业投资、退出等作出决策,投委会有表决权的成员为五名,其中四名为管理人的管理团队成员,一名为管理人选任的外部专家。对于投委会所议事项,有表决权的成员一人一票,投委会会议决议由有表决权的成员的4/5及以上通过方可作出。
(三)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有限合伙人不参与标的基金事务的执行,将根据合伙协议约定享有投资收益权及对相关事项参与表决的权利,依据合伙协议约定承担向标的基金缴付出资及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四)入伙与退伙
新有限合伙人入伙,应当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并根据适用法律和规范以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要求签署相关书面文件,其他合伙人应当予以配合,经执行事务合伙人要求,将签署所需的全部文件,提供所需的全部文件和信息,协助履行所需的全部程序。
经合伙人会议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指定一个或多个人成为普通合伙人的继受人或成为新增的普通合伙人。
除下述情形外,有限合伙人无权退伙或提前收回实缴出资:
1、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转让其持有的全部合伙权益从而退出合伙企业;
2、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被认定为违约合伙人,按照协议的约定强制该等违约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
3、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当然退伙;
4、因适用法律和规范的规定或有管辖权的监管机构的强制性要求而必须退伙,则根据普通合伙人与该有限合伙人另行达成的方式和条件,该有限合伙人可退出合伙企业;
5、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的其他合理原因。
(五)争议解决
因合伙协议引起的及与合伙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仲裁解决,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合伙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决,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败诉方还应补偿胜诉方的律师费等支出。
四、风险提示
1、本次投资无保本及最低收益承诺,且标的基金对外投资项目受经济环境、行业周期、市场变化、投资标的企业的经营管理、项目投资交易方案、监管政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投资收益不及预期,或不能及时退出的风险。
2、由于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具有周期较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公司本次参与的基金的投资回报可能将面临较长的投资回收期。
3、标的基金尚需取得基金业协会备案,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从而无法成立的风险。
4、本公司将密切关注基金的运作、管理、投资决策及投后管理进展情况,防范、降低和规避投资风险。
五、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标的基金将专注于消费及配套服务领域的投资机会,重点关注消费领域内新市场、新模式、新品类、新渠道的结构性机会,以潮流和文化作为核心结合点,同时关注包括电商平台、中央工厂、SaaS服务等为新消费企业降本增效的新基础设置,整体为消费企业成长赋能、提供附加价值,帮助产业成长壮大。本次投资符合公司“四位一体、生态协同”的发展战略及经营需要,有利于充分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投资能力与渠道资源,进一步挖掘潜在合作机会,实现公司产业资源、专业投资机构资源和金融资本的良性互动,为公司主营业务发展赋能,助力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
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认购标的基金份额,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造成影响,亦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六、其他事项
1、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参与本次投资基金份额认购以及在投资基金中任职的情况。
2、本次投资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
3、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投资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重大进展,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证券简称:金科股份 证券代码:000656 公告编号:2021-109号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进展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使用自有资金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90元/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含5亿元),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10亿元),回购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7月17日、7月22日、7月30日、8月4日分别披露了《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1号)、《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1-094号)、《关于首次实施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6号)、《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00号、2021-103号)。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等媒体上刊载的相关公告。
为便于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股份回购进展,现将回购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止公司前次披露股份回购进展后,自2021年8月1日至8月13日期间,公司继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回购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回购股份,累计回购股份数量合计37,347,1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70%,最高成交价为4.81元/股,最低成交价为4.24元/股,交易总金额166,824,449.40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方案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1、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数量、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公司股份: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计划在2021年8月31日前披露2021年半年度报告,因此根据《实施细则》规定,公司在披露2021年半年度报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将不进行回购公司股份的操作。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1年7月21日)前五个交易日(2021年7月14日至2021年7月20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168,143,866股。公司每5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即42,035,966股)。
公司未在下列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3、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4、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继续在回购期限内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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