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26 证券简称:龙大肉食 公告编号:2021—101
债券代码:128119 债券简称:龙大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8月13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8月13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8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8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株洲路20号海信创智谷A座2502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余宇。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499,357,66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8464%。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495,395,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4510%。
3、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3,961,86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955%。
4、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3,961,86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95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3,961,86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955%。
5、公司股东及代理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9,342,9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1%;反对1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47,1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90%;反对1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7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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