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68 证券简称:ST中珠 公告编号:2021-093号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2,500万元及相关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无法确定,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医疗”或“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通过法院专递邮件收到湖北省江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汉中院”)2021年8月13日出具的送达回证(案号:(2021)鄂96民初102号)。因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与中珠医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浙商银行向江汉中院提起诉讼,江汉中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2、被告: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章华南路特1号
3、受理法院:湖北省江汉中级人民法院
4、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事实及请求
(一)案件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6年7月15日,浙商银行出资3亿元认购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与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集团”)及实际控制人许德来签订《差额补足协议》,约定由中珠集团承担差额补足义务,许德来作为保证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2018年4月24日,为保证浙商银行的投资本金及期间受益,中珠医疗根据《承诺函》约定,将5,000万元资金作为质押保证金转入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设立的保证金账户。
因对上述《承诺函》的有效性存在争议,公司先后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提起上诉。2020年7月27日,广东高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19)粤01 民终2769号),撤销广州中院的一审判决,确认《承诺函》无效。公司终审胜诉,并于2020年8月13日将5,000万元质押保证金转出保证金账户。
因不服广东高院终审判决,浙商银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申请再审。2021年4月15日,最高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682号),驳回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披露的《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1号)、2021年4月24日披露的《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46号)。
(二)请求事项
浙商银行认为因中珠医疗管理失控,应对《承诺函》的无效具有重大过错,特向湖北省江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
1、判决中珠医疗向浙商银行赔偿债务人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差额补足协议》项下债务部分的二分之一(以2500万元为限);
2、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由中珠医疗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无法确定,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诉讼的进展情况予以披露。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