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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公告

  证券代码:605388         证券简称:均瑶健康        公告编号:2021-03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20年年度报告”),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下发的《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28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涉及的公司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主要财务数据真实无误,与大华会计师的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一致,本次责令改正措施不会影响公司2020年度经营成果的客观真实反映,不会对公司2020年度业绩造成影响。

  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收到湖北证监局下发的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你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披露了2020年年度报告,其中第四节“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中披露多处数据存在差异。一是列示的2019年原材料采购金额与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不一致,金额相差3.75亿元;二是产销量情况分析表中披露的乳酸菌饮品销售量与下方文字说明披露的销售量存在1.11万吨差异;三是产销量情况分析表和销售收入产品情况中披露的产品销量共计存在1888.17吨差异;四是销售收入产品情况表和主营业务分产品情况表披露的其他饮品销售收入存在43.39万元差异;五是主营业务分产品情况表和成本分析表的分产品营业成本存在386.68万元差异。上述差异均系统计口径不一致导致,但公司未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差异产生及统计口径变化的原因。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二十六条中第(六)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二十一条第(十)款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按规定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在2021年8月30日前修正2020年年报中的相关信息,并在2021年8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将严格按照湖北证监局相关要求切实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整改报告。公司将充分吸取教训,组织和督促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断提升财务核算水平、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全体股东权益。

  特此公告。

  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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