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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 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证券代码:600929        证券简称:雪天盐业           公告编号:2021-108

  债券代码:110071        债券简称:湖盐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湖南省轻工盐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轻盐晟富盐化产业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华菱津杉(天津)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重庆湘渝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的100%股权,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8]36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首次披露日(2021年2月27日)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交易日止,即2020年8月27日至2021年6月28日(下称“核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及交易各方提供的自查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等核查文件,本专项核查意见的核查范围为就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进行自查的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具体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相关员工;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次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5、其他内幕知情人员;

  6、上述1-5项相关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即配偶、父母及年满18周岁的子女。

  三、自查结果

  根据上述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期间内,上述纳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核查范围内的相关各方及人员存在以下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一)本次交易相关自然人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情况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情形,相关自然人均已出具《关于自查期间买卖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声明与承诺函》(以下简称“《声明与承诺函》”),具体情况如下:

  1、周建、蒋晶、周加春、许志华

  周建先生自2021年5月17日起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蒋晶女士为周建先生配偶,周加春先生为周建先生父亲,许志华女士为周建先生母亲。对于核查期间内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情形,蒋晶女士、周加春先生、许志华女士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函》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雪天盐业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雪天盐业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如果本人在自查期间买进或卖出所持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被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自愿将所得收益(即卖出总金额减去买入总金额并扣除交易成本)全部上交雪天盐业所有。

  3、自本《声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雪天盐业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雪天盐业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买卖雪天盐业的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对于周建、蒋晶、周加春、许志华在核查期间内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情形,周建先生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函》如下:

  “1、本人于2021年5月17日起担任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本人于自查期间内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发生在本人担任董事之前,相关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据对雪天盐业股票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行业的判断和对雪天盐业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雪天盐业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如果本人在自查期间买进或卖出所持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被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自愿将所得收益(即卖出总金额减去买入总金额并扣除交易成本)全部上交雪天盐业所有。

  3、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父亲周加春、本人母亲许志华、本人配偶蒋晶以个人名义开立。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除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本人并未向本人父亲周加春、本人母亲许志华、本人配偶蒋晶透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蒋晶、周加春、许志华作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指示;上述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系本人父亲周加春、本人母亲许志华、本人配偶蒋晶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自本《声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雪天盐业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雪天盐业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买卖雪天盐业的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欧阳烨

  欧阳烨先生自2021年5月17日起担任上市公司监事。对于核查期间内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情形,欧阳烨先生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函》如下:

  “1、本人于2021年3月通过二级市场买入雪天盐业股票2,300股,于2021年5月17日起担任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于2021年5月19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雪天盐业2,300股,具体情况详见雪天盐业于2021年7月23日公告之《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监事减持公司股份的说明及致歉公告》。本人于自查期间内买入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发生在本人担任监事之前,本人于自查期间内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系本人依据对雪天盐业股票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行业的判断和对雪天盐业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雪天盐业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已将所得收益920元(即卖出总金额减去买入总金额并扣除交易成本)全部上交雪天盐业所有。

  3、自本《声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雪天盐业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雪天盐业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买卖雪天盐业的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王代琼

  王代琼女士系标的公司副总经理杨润超之母亲。对于核查期间内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情形,王代琼女士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函》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雪天盐业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雪天盐业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如果本人在自查期间买进或卖出所持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被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自愿将所得收益(即卖出总金额减去买入总金额并扣除交易成本)全部上交雪天盐业所有。

  3、自本《声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雪天盐业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雪天盐业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买卖雪天盐业的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对于王代琼在核查期间内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情形,王代琼的子女杨润超先生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函》如下:

  “1、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母亲王代琼以个人名义开立。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除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本人并未向本人母亲王代琼透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王代琼作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指示;上述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母亲王代琼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2、自本《声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雪天盐业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彭建强、钟琼

  钟琼女士系标的公司副总经理彭建强先生之配偶。对于核查期间内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情形,钟琼女士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函》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雪天盐业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雪天盐业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如果本人在自查期间买进或卖出所持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被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自愿将所得收益(即卖出总金额减去买入总金额并扣除交易成本)全部上交雪天盐业所有。

  3、自本《声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雪天盐业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雪天盐业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买卖雪天盐业的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彭建强先生现担任标的公司副总经理一职。对于彭建强先生、钟琼女士在核查期间内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情形,彭建强先生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函》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雪天盐业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雪天盐业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如果本人在自查期间买进或卖出所持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被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自愿将所得收益(即卖出总金额减去买入总金额并扣除交易成本)全部上交雪天盐业所有。

  3、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配偶钟琼以个人名义开立。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除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本人并未向本人配偶钟琼透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钟琼作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指示;上述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系本人配偶钟琼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自本《声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雪天盐业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雪天盐业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买卖雪天盐业的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张晓书

  张晓书女士系独立财务顾问原项目组成员方端凝之母亲。对于核查期间内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情形,张晓书女士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函》如下:

  “1、除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外,本人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本人未自本人子女方端凝或本次交易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上述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2、如果本人在自查期间买进或卖出所持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被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自愿将所得收益(即卖出总金额减去买入总金额并扣除交易成本)全部上交雪天盐业所有。

  3、自本《声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雪天盐业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雪天盐业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买卖雪天盐业的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对于张晓书女士在核查期间内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情形,张晓书的子女方端凝女士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函》如下:

  “1、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母亲张晓书以个人名义开立。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除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本人并未向本人母亲张晓书透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张晓书作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指示;上述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母亲张晓书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2、自本《声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雪天盐业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6、张玉云

  张玉云女士系上市公司财务部部长汪俊先生之配偶。对于核查期间内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情形,张玉云女士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函》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雪天盐业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雪天盐业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如果本人在自查期间买进或卖出所持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被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自愿将所得收益(即卖出总金额减去买入总金额并扣除交易成本)全部上交雪天盐业所有。

  3、自本《声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雪天盐业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雪天盐业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买卖雪天盐业的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汪俊先生现担任雪天盐业财务部部长一职。对于张玉云女士在核查期间内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情形,张玉云的配偶汪俊先生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函》如下:

  “1、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配偶张玉云以个人名义开立。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除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本人并未向本人配偶张玉云透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张玉云作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指示;上述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系本人配偶张玉云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2、自本《声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雪天盐业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邹玉卿

  邹玉卿女士系本次交易对方轻盐集团战略发展部部长姜友军先生之配偶。对于核查期间内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情形,邹玉卿女士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函》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雪天盐业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雪天盐业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如果本人在自查期间买进或卖出所持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被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自愿将所得收益(即卖出总金额减去买入总金额并扣除交易成本)全部上交雪天盐业所有。

  3、自本《声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雪天盐业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雪天盐业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买卖雪天盐业的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姜友军先生现担任轻盐集团战略发展部部长一职。对于邹玉卿女士在核查期间内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情形,邹玉卿的配偶姜友军先生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函》如下:

  “1、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配偶邹玉卿以个人名义开立。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除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本人并未向本人配偶邹玉卿透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邹玉卿作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指示;上述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系本人配偶邹玉卿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2、自本《声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雪天盐业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朱海滨、沈小兰、孙广宇、陈春平

  朱海滨先生、沈小兰女士现担任标的公司监事一职;孙广宇先生、陈春平先生现担任标的公司副总经理一职。对于核查期间内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情形,朱海滨先生、沈小兰女士、孙广宇先生、陈春平先生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函》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雪天盐业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雪天盐业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如果本人在自查期间买进或卖出所持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被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自愿将所得收益(即卖出总金额减去买入总金额并扣除交易成本)全部上交雪天盐业所有。

  3、自本《声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雪天盐业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雪天盐业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买卖雪天盐业的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次交易相关法人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平安证券持有或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情况如下:

  

  根据平安证券出具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公司股票交易的自查报告》,平安证券在上述期间买卖股票的自营业务账户,为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ETF、LOF、组合投资、避险投资、量化投资,以及依法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的事先约定性质的交易及做市交易,根据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的规定,该类自营业务账户可以不受到限制清单的限制。本次自查期间,平安证券上述账户买卖雪天盐业股票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平安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漏相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除上述披露信息外,自查期间,平安证券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雪天盐业拥有权益。

  四、其他说明

  上述机构和人员在自查期间内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不会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特此公告。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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