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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26              证券简称:龙大肉食             公告编号:2021—105

  债券代码:128119              债券简称:龙大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103号文核准,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发行数量为76,029,409股,发行价格为每股8.1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20,399,977.44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9,613,574.5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10,786,402.87元。上述资金已于2021年7月28日全部到位,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众环验字(2021)2800002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注:专户余额为截至2021年7月28日的余额,详细协议内容请见2021年8月11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近日,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孙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等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注:专户余额为截至2021年8月16日的余额。

  三、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一: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黑龙江龙大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莱阳龙大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三”)

  莱州龙大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四”,“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与“甲方四”合称为“甲方”)

  乙方: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截止2021年8月16日,专户余额为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山东新建年出栏生猪66万头养殖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

  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浩、胡滨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

  抄送给丙方。

  7、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及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

  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

  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

  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四、备查文件

  1、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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