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42 证券简称:朗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朗科公司”)起诉创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歆公司”)、创见资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见公司”)、北京华奇天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奇公司”)、上海流翔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流翔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一案,公司收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2019)沪73知民初443-461号《民事调解书》。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有关(2019)沪73知民初443-461号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创歆公司、创见公司、华奇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以下简称“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涉案产品分别为Transend JetDrive Go 300(32G)闪存盘、Transend JetDrive Go 300(64G)闪存盘、Transend JetDrive Go 300(128G)闪存盘、Transend JetFlash 590(16G)闪存盘、Transend JetFlash 780(8G)闪存盘、Transend JetFlash 780(16G)闪存盘、Transend JetFlash 810(16G)闪存盘、Transend JetFlash 810(32G)闪存盘、Transend JetFlash 810(64G)闪存盘、Transend JetFlash 810(128G)闪存盘。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创歆公司、创见公司、流翔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涉案产品分别为Transend JetDrive Go 500(32G)闪存盘、Transend JetDrive Go 500(64G)闪存盘、Transend JetFlash 710(16G)闪存盘、Transend JetFlash 750(16G)闪存盘、Transend JetFlash 750(32G)闪存盘、Transend JetFlash 750(64G)闪存盘、Transend JetFlash 790(16G)闪存盘、Transend JetFlash 790(32G)闪存盘、Transend JetFlash 790(64G)闪存盘。公司的诉讼请求均为:(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进口、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2)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算截止至本案起诉之日)人民币 100万元;(3)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30 万元;(4)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6月12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19个诉讼案件,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收到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9)沪73知民初443-452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法院受理通知书》及(2019)沪73知民初453-461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法院受理通知书》。
公司于2019年9月9日收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传票》,定于2019年11月14日开庭审理451-452号案件,2019年11月15日开庭审理453-461号案件。
2019年11月11日,公司接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工作人员通知,因案件审理需要,法院决定取消原定于2019年11月14日、15日的开庭审理,2019年11月14日的证据交换如期进行。2019年11月14日,公司如期参加了证据交换。
2021年1月28日公司收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通知,上述案件将于2021年4月29日开庭审理。公司如期参加了上述案件开庭审理。
上述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起诉创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2)。
二、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主持调解,案件各方当事人于2021年8月17日达成和解。公司现收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 (2019)沪73知民初443-461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创歆公司、创见公司、华奇公司、流翔公司向原告朗科公司支付和解金。上述款项由被告创歆公司、创见公司、华奇公司、流翔公司收到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后十五个工作日或2021年9月17日以前(以先到期时间为准),由被告创见公司支付给朗科公司指定账户;
(2)原告朗科公司不得再就涉案99117225.6号发明专利向被告创歆公司、创见公司、华奇公司、流翔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经销商、代理商及其相关第三人主张权利,被告创歆公司、创见公司、华奇公司、流翔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经销商、代理商及其相关第三人不得就涉案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提起无效,或以涉案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无效为由,向原告朗科公司主张返还上述已经支付的和解金;
(3)上述十九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创歆公司、创见公司、华奇公司、流翔公司负担,但因法院免于收取上述十九案的案件受理费,并将受理费退还原告朗科公司,故被告创歆公司、创见公司、华奇公司、流翔公司无需承担上述十九案的案件受理费;
(4)双方当事人对调解金额保密;
(5)双方当事人就上述十九案无其他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
上述十九案每案案件受理费16,500元,共计313,500元,减半收取为156,750元,由被告创歆公司、创见公司、华奇公司、流翔公司负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免于收取。
上述十九案的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调解笔录签字,并经本院确认后生效。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进展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民事调解书》若顺利履行,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积极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对因履行该《民事调解书》形成重大依赖。
五、备查文件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2019)沪73知民初443-461号《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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