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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3038      证券简称:鑫铂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1年8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8月20日以电子邮件、电话、短信等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其中樊晓宏、程锦、赵婷婷、赵明健及常伟董事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唐开健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出席人数、召集、召开程序和议事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2021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21-048)。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1-049)。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备查文件

  1、《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31日

  

  证券代码:003038     证券简称:鑫铂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7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1年8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8月20日以专人通知的方式传达至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培华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出席人数、召集、召开程序和议事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2021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21-048)。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1-049)。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8月31日

  

  证券代码:003038     证券简称:鑫铂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9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印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现将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9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661万股,每股发行价格18.0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81,108,8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7,272,702.90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23,836,097.10元。2021年2月5日,主承销商扣除不含增值税的承销费用和保荐费用37,428,615.26元后,实际到账募集资金人民币443,680,184.74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验字[2021]230Z0021号《验资报告》验证。

  2、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如下: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2020年3月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鑫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铂科技”)会同华林证券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村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与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三、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截至2021年06月30日止,本公司实际使用募集资金29,935.62万元,具体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1、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情况。

  2、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对外转让的情况。

  五、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地进行了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的违规情形。

  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31日

  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证券代码:003038          证券简称:鑫铂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8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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