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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部分股权质押及解除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1-106

  优先股代码:140006      优先股简称:牧原优0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股东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原集团”)的通知,获悉牧原集团将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权办理了质押及解除质押手续,具体事项如下:

  一、 股东部分股权质押的基本情况

  

  二、 股东部分股权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三、 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四、 其他说明

  上述股东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资金偿还能力,质押风险可控,不存在实质性资金偿还风险。上述质押行为,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若出现平仓风险,上述股东将采取补充质押、提前购回被质押股份等措施应对风险。

  五、 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2、股份质押登记证明。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1日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1-107

  优先股代码:140006      优先股简称:牧原优01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42号)核准,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原股份”、“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95.5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共计9,550万张,按面值发行,期限6年,扣除发行费用2,131.5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952,868.5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中兴华验字(2021)第140001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乡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本次牧原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扣除承销与保荐费用1,764.00万元,实际收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953,236.00万元。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牧原股份已在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国开行、中国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牧原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牧原股份如果以存单/定期方式存放上述募集资金须及时通知招商证券,并承诺存单/定期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定期方式续存,并通知招商证券。牧原股份存单/定期存款不得质押。

  3、牧原股份与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国开行、中国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招商证券作为牧原股份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招商证券应当依据《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牧原股份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牧原股份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国开行、中国银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招商证券每半年对牧原股份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牧原股份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燚、孙远航可以随时到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国开行、中国银行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国开行、中国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国开行、中国银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招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国开行、中国银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国开行、中国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牧原股份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招商证券。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国开行、中国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牧原股份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以较低者为准)的,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国开行、中国银行应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招商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国开行、中国银行,同时按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法律规定的送达日期为书面通知日期。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国开行、中国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招商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牧原股份有权或者招商证券有权要求牧原股份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牧原股份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帐户,牧原股份、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国开行、中国银行、招商证券同意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10、协议自牧原股份、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国开行、中国银行、招商证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招商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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