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82 证券简称:苏文电能 公告编号:2021-04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公告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编号:2021-040
2、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9月13日(星期一)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9月13日(星期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13日(星期一)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13日(星期一)9:15-15:00。
3、召开地点: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长帆路3号公司1号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施小波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一)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其中股东李春梅所持公司股份回避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因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03,643,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863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03,628,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852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4,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二)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4,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4,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 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议案一: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3,62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9%;反对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关联股东李春梅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反对14,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议案二: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3,62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9%;反对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5%;弃权1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6%。关联股东李春梅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8082%;弃权1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1918%。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议案三: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3,62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9%;反对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5%;弃权1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6%。关联股东李春梅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8082%;弃权1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1918%。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卢胜强、张俊
(三)结论性意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13日
证券代码:300982 证券简称:苏文电能 公告编号:2021-044
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8月25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并于2021年8月26日首次公开披露。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 2021年2月25日至2021年8月25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 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 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 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即2021年2月25日至2021年8月25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1、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21年8月31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2、 激励对象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21年8月31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共11名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除上述人员外,其余激励对象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经公司核查,上述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其完全基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其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其在上述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时,并未获知上市公司筹划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信息,亦未有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向其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所述,经自查,公司在本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均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接触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13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
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1H1272号
致: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文电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1年8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
2、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1年9月13日(星期一)下午14点30分,召开地点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长帆路3号公司1号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13日(星期一)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13日(星期一)9:15-15:00。
3、根据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参加会议的方式、召开程序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2021年9月6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其中股东李春梅所持公司股份回避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因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03,643,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40,318,267股的73.8630%。
其中,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名,代表股份共计14,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04%。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联股东已回避上述议案的表决。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获出席会议(包括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该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21年9月13日。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经办律师:卢胜强
签署:
经办律师:张 俊
签署: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