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70 证券简称:金迪克 公告编号:2021-01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1年8月27日,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于 2021年8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内部保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四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所有激励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2021年8月2日至2021年8月27日,首次公开披露时公司上市不足六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在自查期间(2021年8月2日至2021年8月27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公司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自查期间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14日
证券代码:688670 证券简称:金迪克 公告编号:2021-015
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9月1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泰州市郁金路12号公司行政楼一号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余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樊长勇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均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增加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1、2、3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由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
代表)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 1、2、3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4、本次股东大会未有需要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邹泽兵、邓雅馨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14日
●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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