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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证券代码:603112         证券简称:华翔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100,664,926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9月17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841号文)核准,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翔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3,200,000股,并于2020年9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本为371,8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为425,000,000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涉及股东包括11名自然人股东、2名国有法人股东及6名非国有法人股东,根据有关承诺,锁定期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436,090,49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53,200,0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82,890,490股,本次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100,664,9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08%,将于2021年9月17日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425,0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53,200,0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71,800,000股。

  根据公司2021年2月24日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2021年3月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1年3月4日为授予日,以5.5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51名激励对象授予11,090,490股,公司总股本增加至436,090,49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53,200,0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82,890,490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未发生其他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事项。

  三、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一) 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股东承诺

  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股东陆海星、张敏、张杰、马毅光、谢丽(首发前)、成毅、郭永智、张宇飞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直接持有及间接持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3、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届满后,本人将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申报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自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持有的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同样遵守上述规定。

  4、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等合法方式进行减持,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5、本人减持事项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6、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人未及时将违规所得收入交付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与应交付违规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款。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二)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山西省交通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等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3、本企业减持事项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企业未及时将违规所得收入交付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与应交付违规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款。

  (三)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其他股东广州万宝长睿投资有限公司、安庆华越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原临汾华越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安庆卓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原临汾卓翔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深圳高升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霍尔果斯盛世勤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夏盛世博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盛世天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邓春臣、孙文礼、尹杰、任瑞、喻高峰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本人减持事项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3、本企业/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企业/本人未及时将违规所得收入交付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与应交付违规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款。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持有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及持续督导机构,经核查认为:华翔股份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华翔股份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华翔股份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华翔股份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华翔股份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100,664,926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9月17日;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如下:

  单位:股

  

  注:百分比合计数与明细数之和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七、上网公告附件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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