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47 证券简称:恒铭达 公告编号:2021-06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9.2744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3805%;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06,944股,占总股本的0.3334%。
2.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57人。
3.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1年9月16日。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6)。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解除限售的相关登记申报工作。
一、 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审批程序
1. 2020年4月1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相关议案并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 2020年6月1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国金证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3. 2020年6月18日至2020年6月28日,公司将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针对上述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任何异议;公示期满,监事会对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并于2020年6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 2020年7月6日,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版)及其摘要的议案》、《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 2020年8月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0年8月7日为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97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37.05万份,行权价格为33.62元/份;向73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513.9万股,授予价格为22.21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 2020年8月25日,除去部分放弃激励的情况,公司实际首次向95名对象授予的36.85万份股票期权完成登记,首次向71名对象授予的513.75万股限制性股票上市。
7. 2021年8月3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及终止本次激励计划的议案》。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根据前期公司决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71名激励对象共计513.7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2.21元/股。2021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的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的总股本126,649,510股为基数,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3.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37,994,853.00元(含税)。以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26,649,510股为基数,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3股。本次转增后,公司的总股本增加至164,644,363股。”2020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1年5月13日完成。
根据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版)》相关规定,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尚未解除限售部分数量由5,173,500股调整为6,678,750股,回购价格由22.21元/股调整为16.85元/股。调整方法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调整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和回购价格的公告》(2021-054)
三、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锁条件达成的情况
(一)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版)》的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解除限售所获总量的40%。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20年8月25日,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
(二) 离职激励对象情况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不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第一个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而须回购注销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况如下:
单位:股
(三)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说明
1.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满足解除限售要求:
i.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ii.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iii.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iv.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v.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满足解除限售要求:
i.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ii.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iii.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iv.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v.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vi.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公司业绩考核达标,满足解除限售要求: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0年-2023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第一个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为: 2020年实现的营业收入不低于2019年营业收入或2020年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2019年净利润。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 643,623,742.97元,较2019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10.04%,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满足部分行权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股权激励计划考核办法,对个人考核绩效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档,激励对象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数量比例与该限售期对应的考核期间的绩效考核结果挂钩,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分数对应的行权比例:
根据公司2020年度个人业绩考核结果,目前在职的61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具体如下:
单位:股
综上,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版)》的相关规定,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禁条件已经达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禁期实际可解禁股票数量为692,744股。
四、 本次解除限售的上市流通安排
1. 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21年9月16日。
2. 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92,744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3805%。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06,944股,占总股本的0.3334%。
3. 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57名。
4. 本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及解除限售数量:
单位:股
注:
(1) 上表中限制性股票数量系公司 2020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调整的数量。
(2) 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中含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为本年度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75%将继续锁定,同时其所获限制性股票的买卖将遵守《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董监高股份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份变动结构表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六、 备查文件
(一)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二)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三)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激励计划变更及行权、解除限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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