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1-126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召开情况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21年9月6日以电子邮件及专人通知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9月13日下午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7号楼环洋大厦二层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举行。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的监事3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任华女士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1.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不超过总金额人民币9.2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投向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公司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仅 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2.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孙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为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信用担保能够满足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审批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孙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1-125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召开情况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21年9月6日以电子邮件及专人通知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9月13日下午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7号楼环洋大厦二层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德强先生主持,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的董事7人,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1.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内控管理体系,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拟对原《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同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公司章程》修订等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最终变更内容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章程〉修 订对照表》。
2.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公司财务费用,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公司拟使用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9.2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算。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发表了 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及相关公告。
3.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孙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拟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申请最高额度为人民币3.5亿元的综合授信,授信期限 1 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拟与光大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综合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孙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及相关公告。
4.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21年9月29日(星期三)召开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1-127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与原《公司章程》内容对比如下:
除上述修订调整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公司章程》修订等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最终变更内容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1-129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孙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 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显光电”)因生产经营的需要,拟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申请最高额度为人民币3.5亿元的综合授信,综合授信额度使用期限为1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拟与光大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综合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担保额度不计入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1年度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范围内。
本事项已经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全票同意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6677344A
3.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 注册地址:昆山开发区龙腾路1号4幢
5. 法定代表人:陈耀南
6. 注册资本:670,715.246304万元人民币
7. 成立日期:2012年11月19日
8. 经营范围:新型平板显示产品及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2020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1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 国显光电为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江苏维信诺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控股 92.88%的公司,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持有国显光电7.12%的股权,国显光电未进行信用评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业务联系。
三、 《综合授信协议》的主要内容
受信人(甲方):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授信人(乙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
第一章 最高授信额度和具体授信额度
第一条 (一)本协议项下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最高授信额度为叁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二)甲乙双方共同确认,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具体《综合授信协议》项下未结清业务授信额度或业务协议全部纳入本协议项下的授信额度管理,同时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担保/保证均涵盖前述《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全部未结清业务。
第二条 具体授信额度
上述最高授信额度中,具体业务的具体授信额度如下:
一般贷款:具体授信额度叁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第二章 授信期限
最高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
具体业务的期限以具体业务合同的约定为准,但每笔具体业务项下的具体授信额度的开始使用日期不得晚于上述最高授信额度有效使用期限的截止日(含)。
第三章 最高授信额度与具体授信额度的使用
(一)在本协议约定的最高授信额度及其有效使用期限内,甲方可一次或分次逐笔向乙方申请使用各具体授信额度;乙方根据甲方的信用状况,结合乙方的信贷政策,根据本协议约定具体确定甲方申请的具体业务的名称、金额和期限。
(二)关于循环使用的规定:在本协议约定的最高授信额度有效使用期限内,甲方可循环使用具体授信额度,即任一具体业务项下的债务得以全部清偿后,该具体业务所占用的具体授信额度可继续由新的同类具体业务使用;但根据乙方要求不得循环使用的除外。
(三)办理具体业务时,甲、乙双方应签订具体业务合同,如具体业务合同与本协议规定不一致时,应以具体业务合同为准。
第四章 费率
本协议项下的各项具体业务中所需确定的利率、汇率、费率,以及乙方应计收的各项费用,均由甲、乙双方在具体业务合同中另行约定,并以双方签署的每一笔具体业务合同为准。
第五章 担保
为保证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得到清偿,采用如下担保方式:
保证人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乙方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第六章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 《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
第一章 总则
为了确保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信人”)与授信人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的履行,保证人愿意向授信人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担保受信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在《综合授信协议》项下将产生的全部债务。
第二章 定义
主合同:是指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以及授信人与受信人根据《综合授信协议》就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所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
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是指授信人根据《综合授信协议》向受信人提供包括本外币贷款、贸易融资、贴现、承兑、信用证、保函、保理、担保等表内外信用发放形式(统称“具体授信业务“)时,与受信人所签订的单笔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
第三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
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综合授信协议》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保证范围内,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叁亿伍仟万元整。
保证人与授信人共同确认,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协议项下的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主债权涵盖授信人与受信人签署的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具体《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全部未结清业务。
第四章 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章 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第六章 保证期间
《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第七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自保证人和授信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变更或解除时,应经保证人和授信人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五、 《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
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
第一章 总则
为了确保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信人”)与授信人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的履行,保证人愿意向授信人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担保受信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在《综合授信协议》项下将产生的全部债务。
第二章 定义
主合同:是指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以及授信人与受信人根据《综合授信协议》就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所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
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是指授信人根据《综合授信协议》向受信人提供包括本外币贷款、贸易融资、贴现、承兑、信用证、保函、保理、担保等表内外信用发放形式(统称“具体授信业务“)时,与受信人所签订的单笔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
第三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
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综合授信协议》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保证范围内,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叁亿伍仟万元整。
保证人与授信人共同确认,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协议项下的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主债权涵盖授信人与受信人签署的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具体《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全部未结清业务。
第四章 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章 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第六章 保证期间
《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第七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自保证人和授信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变更或解除时,应经保证人和授信人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六、 董事会说明
本次担保对象国显光电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通过全资 子公司江苏维信诺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其92.88%的股权,国开发展基金有限 公司持有国显光电7.12%的股权。虽然国显光电并非公司全资控股,但公司对其 在经营管理、财务、投资、融资等重大方面均能有效控制,风险处于公司有效控 制范围内,因此国开基金未提供同比例担保或反担保。
公司为下属控股公司担保,有利于拓宽子公司融资渠道,能够保证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属于下属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被担保方资产优良,风险均处于公司有效控制下,不会给公司带来较大风险。
七、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金额为1,846,532.83万元,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21.55%,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1,124,825.53万元,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4.04%,对子公司担保为721,707.30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八、 备查文件
1. 《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 《综合授信协议》;
3. 《最高额保证合同》;
4. 《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1-128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
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公司财务费用,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公司拟使用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9.2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算,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937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下向特定发行对象询价配售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98,203,588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6.70元。截至2018年2月7日,公司实际已向特定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98,203,588股,募集资金总额14,999,999,919.60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以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合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915,145,744.60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2018]京会兴验字第02000004号”验资报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投资第5.5代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扩产项目、第6代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面板生产线项目和第6代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模组生产线项目。
“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8日更名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公司于2018年3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18年2月28日为时点,按照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409,616.90万元置换前期已投入第 6 代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面板生产线、第 6 代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模组生产线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2.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18年3月29日为时点,按照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06,278.00万元置换前期已投入第 5.5 代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扩产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3. 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将未使用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的情况下,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并授权公司财务总监根据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调整协定存款的余额,期限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4.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算。截至2020年9月11日,公司已将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116,690.28万元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5.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合资设立江苏维信诺并投资第5.5代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扩产项目”进行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约1.75亿元全部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6. 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算。截至2021年9月10日,公司已将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98,877.53万元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7. 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8. 截至2021年9月13日,公司实际募集资金余额为96,444.83万元,其中存储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金额为92,268.73万元,因开立信用证/保函而存入保证金账户的余额为4,176.10万元。
三、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公司财务费用,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根据公司目前业务发展需要,结合实际生产经营与财务状况,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能够按照既定进度正常实施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9.2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算,到期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在此期间如遇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不能满足募集资金正常支付的情况,公司将根据实际需要将已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返回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公司过去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风险投资,本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未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并仅限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本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可减少公司向银行借款,预计可节约财务费用约3,220万元(按同期银行存贷款利率差计算)。
公司承诺:
(一)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未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临时补充的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
(二)如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加快,公司将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将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展;
(三)在本次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将该部分资金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四)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不对除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不超过总金额人民币9.2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投向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公司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该事项。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9.2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使用时间未超过12个月,且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出具明确同意意见。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安排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1-130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1年9月29日(星期三)下午14:30召开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年9月29日(星期三)下午14:3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2021年9月29日上午9:15至2021年9月2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1年9月29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六)股权登记日:2021年9月23日(星期四)
(七)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凡是于2021年9月23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八)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7号楼环洋大厦二层。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会议提案名称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为控股孙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上述提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提案披露情况
上述提案已经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于2021年9月14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提案编码
表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 登记时间:2021年9月28日(星期二)17:00止。
(二) 登记方式:
1、 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券账户卡;
2、 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
3、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证券账户卡;
4、 由代理人代表个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亲笔签署的股东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
5、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应向大会登记处出示前述规定的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并向大会登记处提交前述规定凭证的复印件。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应包含上述内容的文件资料(信函或传真以2021年9月28日17:00前送达公司为准)。
(三)登记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7号楼环洋大厦二层。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六、其他事项
(一)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7号楼环洋大厦二层
(二)邮政编码:100085
(三)联系电话:010-58850501
(四)指定传真:010-58850508
(五)电子邮箱:IR@visionox.com
(六)联 系 人:魏永利
(七)会议费用:与会股东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七、备查文件
1、《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通知。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387”,投票简称为“维信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1年9月29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9月29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1年9月29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单位) 作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出席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见投票。有效期自签署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本人(本单位)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项提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说明:1、请在 “同意”或“反对”或“弃权”空格内填上“√”。投票人只能表明“同意”、“反对”或“弃权”中的一种意见,涂改、填写其他符号、多选或不选的表决票无效,按弃权处理;2、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3、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
委托人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有股份性质:
委托人持股数量: 股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名称(签字):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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