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150 证券简称:宜华健康 公告编号:2021-11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健康”或“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送达的案号为(2021)粤03民初324号的《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深圳分行”)与被告宜华健康于2019年10月22日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人民币 1亿元,有效期1 年。2019年10月31日,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合计人民币1亿元。被告将其持有的众安康后勤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安康”)100%股权质押予原告,为上述债务提供担保。
2020年10月28日,原告与被告及其他被告方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展期期限至2021年10月29日。2021年4月,原告以被告的财务状况发生变化,存在对其履行《借款合同》项下义务有重大不利影响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9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46)。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经深圳中院开庭审理,一审已审理终结,《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亿元,利息10,617,121.9元及逾期罚息、复利;
2、原告对被告持有的众安康100%股权及因该股权而产生的全部股息、利润分配、分红、配股、其他任何性质的款项和相应的权利、利益享有质押权,有权就处置质押股权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确定的全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3、众安康等其他被告对本判决确定的被告宜华健康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他各被告代偿后,有权向被告宜华健康追偿;
案件受理费541,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46,800元,由各被告承担。
三、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上述诉讼事项未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公司正在与渤海银行深圳分行就此纠纷进一步协商沟通,争取达成和解方案。公司将及时就后续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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