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编号:临2021-7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1年8月27日,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团”)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肇庆中恒制药有限公司和肇庆中恒双钱实业有限公司土地由政府收储的议案》,同意控股孙公司肇庆中恒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肇庆中恒制药”)和肇庆中恒双钱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肇庆中恒双钱”)将位于广东肇庆高新区建设路西面、将军大街北面,总面积335,557.56平方米和肇庆高新区罗湖片区建设路西面、科技大街延长线南面地段,总面积288,971.2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构)筑物、设备等资产交由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肇庆高新区土储中心”)收储,收储补偿价款拟为75,976.04万元。
近日,肇庆高新区土储中心与肇庆中恒制药、肇庆中恒双钱签订了《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本次收储补偿价款为75,976.04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肇庆中恒制药和肇庆中恒双钱合计收到肇庆高新区土储中心支付的收储补偿价款22,792.812万元,占收储补偿价款总金额的30%。
为确保《协议书》的切实履行,肇庆中恒制药、肇庆中恒双钱、肇庆市高新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肇庆高新投资公司”)、肇庆高新区土储中心共同签订了《土地抵押合同》,由肇庆高新投资公司对剩余70%款项提供抵押担保。
●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收储款的支付为分期支付,且约定了支付需要满足的前提条件。若三方未能按照约定完成相关各项工作,存在约定时间内不满足支付的可能,存在公司将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及时或足额收到款项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收储概述
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召开了中恒集团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肇庆中恒制药有限公司和肇庆中恒双钱实业有限公司土地由政府收储的议案》,同意控股孙公司肇庆中恒制药、肇庆中恒双钱将位于广东肇庆高新区的两宗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构)筑物、设备等资产交由肇庆高新区土储中心收储,收储补偿价款拟为75,976.04万元;并授权公司经营层根据相关法规具体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肇庆高新区土储中心签署有偿收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土地抵押合同等有关协议及办理过程中的各项事务性工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中恒集团关于控股孙公司肇庆中恒制药有限公司和肇庆中恒双钱实业有限公司土地由政府收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69)。
二、本次收储的进展情况
近日,肇庆高新区土储中心与肇庆中恒制药、肇庆中恒双钱签订了《协议书》,本次收储补偿价款为75,976.04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肇庆中恒制药和肇庆中恒双钱合计收到肇庆高新区土储中心支付的收储补偿价款22,792.812万元,占收储补偿价款总金额的30%。
为确保肇庆高新区土储中心与肇庆中恒制药、肇庆中恒双钱签订《协议书》的切实履行,肇庆高新投资公司为《协议书》项下所形成的肇庆高新区土储中心全部债务提供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为此,肇庆中恒制药、肇庆中恒双钱、肇庆高新投资公司、肇庆高新区土储中心共同签订了《土地抵押合同》,肇庆中恒制药和肇庆中恒双钱同意肇庆高新投资公司使用:1.坐落于肇庆市高新区滨江路东面的宗地:土地性质为城镇住宅用地、批发零售用地,面积41918.0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肇府国用〔2015〕第0080122号);2.坐落于肇庆市高新区工业大街南面、滨江路东面的宗地:土地性质为商业、住宅用地,面积42489.3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肇国用〔2007〕第W029号)的两宗土地使用权为肇庆高新区土储中心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的两宗土地使用权共同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数额为:人民币53,183.228万元(即剩余70%土地补偿款项)。
三、本次收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土地使用权、地上建(构)筑物、设备等资产由政府有偿收储,有利于盘活公司现有资产,降低相关管理费用,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运营。交易完成后,公司将不再持有肇庆中恒制药、肇庆中恒双钱的相关资产。
根据初步测算,若本次收储完成并在资产过户后,公司将获得补偿款人民币75,976.04万元,预计实现收益约0.66亿元(收益金额最终以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准)。
四、备查文件
(一)《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
(二)《土地抵押合同》。
特此公告。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18日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编号:临2021-72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阶段:重审一审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被告
● 涉案金额:根据此次调解结果,齐齐哈尔中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齐哈尔中恒公司”,该公司为原大股东广西中恒实业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与上市公司中恒集团无关)于七个工作日内向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恒升药业”)支付4,000,000.00元,七个工作日内不履行适用罚则,给付鼎恒升药业8,000,000.00元(因鼎恒升药业原因除外)。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据本次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齐齐哈尔中院”)(2021)黑02民初82号《民事调解书》,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团”)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责任。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鼎恒升药业因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将齐齐哈尔中恒公司、中恒集团作为被告向齐齐哈尔中院提起诉讼。根据齐齐哈尔中院的《民事判决书》(2019)黑02民初17号,齐齐哈尔中院一审判决如下:齐齐哈尔中恒公司给付鼎恒升药业赔偿款19,607,837.55元,并返还鼎恒升药业工程款4,883,313.35元;中恒集团对齐齐哈尔中恒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因不服上述判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黑龙江高院”)提起上诉,案件经黑龙江高院立案后进行了审理,根据黑龙江高院(2020)黑民终201号《民事裁定书》,黑龙江高院二审裁定,撤销齐齐哈尔中院(2019)黑02民初17号民事判决,案件发回齐齐哈尔中院重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2020年1月8日、2021年1月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及进展公告(编号:临2019-7、临2020-06、临2021-3)。
二、 本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
齐齐哈尔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21年9月16日,公司收到齐齐哈尔中院发来的(2021)黑02民初82号《民事调解书》,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齐齐哈尔中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齐齐哈尔中恒集团有限公司于七个工作日内向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支付4,000,000.00元,七个工作日内不履行适用罚则,给付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8,000,000.00元(因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原因除外);
2.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责任;
3.齐齐哈尔中恒集团有限公司与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之间再无任何经济纠纷,互不追究法律责任;
4.本案诉讼费82,127.88元由齐齐哈尔中恒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一并支付给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齐齐哈尔中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调解生效情况
各方当事人已于2021年9月16日签收齐齐哈尔中院(2021)黑02民初82号《民事调解书》。
三、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据本次齐齐哈尔中院(2021)黑02民初82号《民事调解书》,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 备查文件
齐齐哈尔中院(2021)黑02民初82号《民事调解书》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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