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41 证券简称:永高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永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永高股份”)与恒大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因买卖合同纠纷,公司已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提起诉讼,公司分别起诉了恒大集团的五家材料公司及其担保人,五个诉讼案件广州中院受理了其中三个,广州中院告知:另外两个案件因标的金额未达到广州中院管辖标准,由其指定由广州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近日公司收到了广州中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粤01民初1434号】、【(2021)粤01民初1440号】、【(2021)粤01民初1441号】,收到了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粤0112民初26161号】。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永高股份诉与广州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恒乾”)、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童世界”)买卖合同纠纷案
1、本次诉讼各方当事人
永高股份诉与广州恒乾、恒大童世界买卖合同纠纷案,公司将被告起诉至广州中院。
原告: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广州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二: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39,220,649.37元并按其逾期付款金额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标准逐日计算,暂计至2021年8月20日止违约金为362,462.20元,货款、违约金两项暂合计139,583,111.57元。);
(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判令被告一、二连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为维权支出的费用。
3、受理情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并出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粤01民初1434号】。
案件二:永高股份诉与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恒大材料”)、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
1、本次诉讼各方当事人
永高股份诉与深圳恒大材料、恒大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公司将被告起诉至广州中院。
原告: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二: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28,336,142.04元并按其逾期付款金额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标准逐日计算,暂计至2021年8月20日止违约金为127,677.08元,货款、违约金两项暂合计228,463,819.12元。);
(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判令被告一、二连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为维权支出的费用。
3、受理情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并出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粤01民初1440号】。
案件三:永高股份诉与广州恒隆设备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恒隆”)、恒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健康”)买卖合同纠纷案
1、本次诉讼各方当事人
永高股份诉与广州恒隆、恒大健康买卖合同纠纷案,公司将被告起诉至广州中院。
原告: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广州恒隆设备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二:恒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60,107,741.56元并按其逾期付款金额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标准逐日计算,暂计至2021年8月20日止违约金为36,865.81元,货款、违约金两项暂合计60,144,607.37元。);
(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判令被告一、二连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为维权支出的费用。
3、受理情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并出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粤01民初1441号】。
案件四:永高股份诉与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恒乾”)、恒大童世界买卖合同纠纷案
1、本次诉讼各方当事人
永高股份诉与海南恒乾、恒大童世界买卖合同纠纷案,公司将被告起诉至广州中院,广州中院指定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二: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47,177,396.14元并按其逾期付款金额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标准逐日计算,暂计至2021年8月20日止违约金为227,925.89元,货款、违约金两项暂合计47,405,322.03元。);
(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判令被告一、二连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为维权支出的费用。
3、受理情况
广州中院已收取公司诉讼材料,并指定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并出具《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粤0112民初26161号】。
案件五:永高股份诉与广州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恒大材料”)、恒大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
1、本次诉讼各方当事人
永高股份诉与广州恒大材料、恒大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公司将被告起诉至广州中院,广州中院指定广州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广州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二: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广州中院指定广州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851,855.14元并按其逾期付款金额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标准逐日计算,暂计至2021年8月20日止违约金为83.86元,货款、违约金两项暂合计851,939元。);
(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判令被告一、二连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为维权支出的费用。
3、受理情况
广州中院已收取公司提交的全套诉讼材料,公司暂未收到广州市具体的基层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 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如下: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司诉讼恒大集团及其成员企业五个案件共涉及货款475,693,784.25元、违约金755,014,.84元,货款、违约金两项合计共476,448,799.09元。由于本次诉讼五个案件均尚未开庭审理,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故公司尚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重大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 备查文件
1、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粤01民初1434号】;
2、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粤01民初1440号】;
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粤01民初1441号】;
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粤0112民初26161号】;
5、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材料收据。
特此公告。
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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