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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份回购实施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71         证券简称:伟隆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回购”),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与已依法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A股社会公众股,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本次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14.56元/股(含),回购股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披露在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的相关公告。

  公司于2021年7月6日披露了《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公告编号:2021-05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实施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截至2021年9月17日,本次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计划已实施完毕。本次累计回购公司股份数3,147,6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6%。本次回购股份的最高成交价格为9.95元/股,最低成交价格为8.97元/股,成交总金额为2,999.985万元(不含交易费用)。

  二、本次股份回购实施情况与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后,公司根据整体资金规划积极实施回购。本次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以及资金来源与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具体情况如下:

  1. 根据回购方案,本次回购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目前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支付总金额为人民币2,999.985万元,符合既定方案。

  2. 根据回购方案,本次回购价格应不高于人民币14.56元/股。目前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最高成交价为9.95元/股,未超过14.56元/股,符合既定方案。

  3. 根据回购方案,本次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本次回购于2021年9月17日实施完毕,距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未超过6个月,符合既定方案。

  4. 根据回购方案,回购来源应为自有资金与已依法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公司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支付金额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与已依法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符合既定方案。

  二、 回购实施期间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经核查,在公司首次披露回购事项之日起至发布本公告前一日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在满足《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情况下,公司控股股东范庆伟先生通过大宗交易减持3,380,000股,公司控股股东范庆伟先生的一致行动人江西惠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通过集中竞价减持326,828股。

  上述核查对象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形,系基于个人或投资人资金需求,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的义务。除上述情形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 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数量为3,147,626股实施已完成,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1.86%,本次回购前后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注:有限售流通股变化主要系前任高管离任后6个月部分所持有公司股票解禁所致。

  四、 本次回购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和未来发展、债务履行能力产生重大影响,有利于稳定投资者的投资预期,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本次回购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五、 回购股份实施的合规性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段均符合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自公司实施回购股份计划之日起,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1,561,360股)。

  3、公司未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六、 其他说明

  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在回购股份过户之前,回购股份不享受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和配股、质押、股东大会表决权等相关权利。公司将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0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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