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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971        证券简称:ST高升       公告编号:2021-62号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岱先生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袁佳宁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一、承诺事项概述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1年6月18日、7月6日、7月22日、8月10日、9月2日发布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承诺函>的公告》(2021-35号)、《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事项履行进展情况的公告》(2021-40号、2021-44号、2021-49号、2021-58号),公司子公司上海莹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利润,袁佳宁因其持有的公司股票被质押,尚未向公司补偿相应的股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袁佳宁先生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岱先生于2021年6月17日分别作出如下承诺:

  (一)袁佳宁先生承诺

  “1、我承诺解除股票质押并将解除质押后的股票补偿给公司,如无法实现则另外购买公司股份26,251,609股向公司进行补偿;

  2、我承诺在三个月内实现公司对本人应补偿股票26,251,609股的回购注销,并无条件配合公司办理上述股份的回购注销手续。

  本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自签署之日起,即对本人具有约束力,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张岱先生承诺

  “1、我愿以自身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个人资产提供保证:如三个月后袁佳宁不能解除质押,我将以自有资产替袁佳宁履行对公司的股份补偿义务;

  2、我承诺在三个月内实现公司对袁佳宁应补偿股票26,251,609股的回购注销,我作为保证人因履行上述保证事项受到的经济损失将与袁佳宁另行协商进行补偿。

  本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自签署之日起,即对本人具有约束力,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二、承诺履行情况

  (一)袁佳宁先生承诺完成情况

  截至今日,袁佳宁先生未完成上述承诺。但根据公司收到的袁佳宁先生的通知函,其已与股票的质权人达成初步一致,质权人同意申请解除袁佳宁先生所持股票的质押,协助公司回购注销上述股票。因办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及公司的回购注销申请经深交所及中登公司审核还需一定时间,最终完成回购注销手续需待上述程序履行完毕。

  (二)张岱先生承诺履行说明

  因袁佳宁先生未于承诺后三个月内完成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张岱先生将开始履行对袁佳宁先生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的担保承诺,如袁佳宁先生的股票仍未及时解除质押,张岱先生将以自有资产替袁佳宁先生履行对公司的股份补偿义务,并在今后三个月内完成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三、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已向袁佳宁先生发出函件要求履行股票补偿义务,并多次通过电话等方式敦促其按照协议约定及自身承诺及时完成股票补偿。鉴于担保方仍在承诺履行期,公司将继续积极与相关承诺方进行沟通,持续关注并督促股票质押解除的进展,及时提交回购注销申请,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971    证券简称:ST高升   公告编号:2021-63号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债权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所涉共同借款事项的债权人朱凯波发来的《债权转让通知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1月9日,公司时任董事长违规使用印章,使公司与北京宇驰瑞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驰瑞德”)、蓝鼎实业(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鼎实业”)、北京华嬉云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嬉云游”)、韦俊康等共同与朱凯波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5,000,000.00元,借款实际使用方为宇驰瑞德。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出具(2018)浙01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书》,裁定朱凯波案涉借款合同无效,但公司要承担还款及相关损失的赔偿责任。公司进行上诉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出具(2020)浙民终6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及相关方需返还朱凯波借款本金1312.82万元并支付相关的利息及赔偿。

  二、《债权转让通知书》具体内容

  朱凯波已与天津百若克医药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津百若克”)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其基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浙民终645号《民事判决书》对公司享有的债权,现已依法全部转让给了天津百若克,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

  三、相关说明

  本案变更后的债权人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天津百若克,本次债权人变更事项属于变更双方通过签订转让协议的方式依法转让,未产生控股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交易或资金往来,故本次债权人变更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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