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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游久游戏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及孙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652            证券简称:*ST游久          公告编号:临2021-3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总金额:人民币21,355,792.07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无法准确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起诉时间:2019年1月10日

  受理时间:2019年1月10日

  诉讼机构名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原告:广州市擎天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1:北京游龙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2:游久时代(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2019年2月,广州市擎天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擎天柱”)与上海游久游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游久时代(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久时代”)及其全资子公司北京游龙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龙腾”)就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受理,涉案金额2,135.58万元。由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同一主要争议合同纠纷案先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故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移送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擎天柱诉称:擎天柱是《逐鹿三国》(已更名为《君临天下》)手机游戏(以下简称“该手机游戏”)的著作权人,授权游久时代、游龙腾在全球范围内代理运营该手机游戏,授权期限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19年10月23日止,授权金人民币1,000万元,三方还应对该手机游戏的运营收益进行分成。为此,擎天柱与游龙腾于2014年2月签订《手机游戏产品独家代理运营合作协议》、三方于2014年10月签订《补充协议》、擎天柱与游龙腾于2014年11月签订《〈逐鹿三国〉运营之补充协议》并于2015年11月签订《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相关协议”)。

  但是,自2018年1月起,游久时代、游龙腾便拖欠应付擎天柱自2017年11月起的收益分成款,经其多次催促及函告后仍不支付。2018年10月,擎天柱向游久时代、游龙腾发出书面通知解除签订的相关协议,并要求立即结清拖欠的收益分成款、交回该手机游戏的全球代理运营权等。但截至其起诉之日,游久时代、游龙腾仍未结清拖欠的收益分成款及交回该手机游戏的全球代理运营权。另外,游久时代是游龙腾的独资法人股东,应对游龙腾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游久时代实际负责该手机游戏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代理运营,应向擎天柱交回该手机游戏中国大陆地区的代理经营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擎天柱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次诉讼,并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确认三方签订的相关协议已于2018年10月1日被擎天柱合法解除,游久时代、游龙腾自2018年10月1日起不再享有该手机游戏的全球代理运营及收益分成权利;

  2、判令游久时代、游龙腾立即连带向擎天柱移交《手机游戏产品独家代理运营合作协议》第1.4款项下的“应用”、第1.5款项下的“应用相关文档”、第1.9款项下的“用户数据”,交回该手机游戏的全球代理运营权;

  3、判令游久时代、游龙腾连带向擎天柱支付自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的收益分成款14,521,800.10元及逾期违约金156,860.97元(逾期违约金按每天万分之三的比例计算,暂计至2018年11月1日,实际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4、判令游久时代、游龙腾连带向擎天柱支付该手机游戏自2018年10月1日起的全球运营总收入中三方应得的全部收益分成款2,226,299.00元(暂计至2018年11月30日,实际计算至交回该手机游戏全球代理运营权利之日止);

  5、判令游久时代、游龙腾连带向擎天柱支付违约金1,000,000.00元;

  6、判令游久时代、游龙腾连带赔偿擎天柱因其拒绝移交该手机游戏的全球代理运营权导致的用户付费损失1,660,832.00元;

  7、判令游久时代、游龙腾连带赔偿擎天柱经济损失(含律师费、差旅费等)1,790,000.00元;

  8、本案诉讼费由游久时代、游龙腾共同承担。

  本案件相关情况公司已于2019年2月23日披露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定期报告中。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游久时代转发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京73民初406号],判决内容如下:

  1、游龙腾、游久时代与擎天柱签订的相关协议已于2018年10月1日合法解除;

  2、游龙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擎天柱支付2017年11月至2018年9月游戏收益分成款项14,521,800.10元及逾期违约金2,000,000元;

  3、游龙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擎天柱支付律师费1,700,000元、时间戳服务费3,300元及差旅费2,000元;

  4、游久时代针对上述款项与游龙腾共同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5、驳回擎天柱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8,579元由原告擎天柱负担49,526元(已交纳);被告游龙腾、游久时代共同负担99,05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无法准确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情况说明

  针对擎天柱单方解除《手机游戏产品独家代理运营合作协议》等协议事项,游龙腾也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诉讼,目前已收到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披露的《上海游久游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孙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临2021-14)。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19)京73民初406号]。

  特此公告。

  上海游久游戏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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