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301 股票简称:东方盛虹 公告编号:2021-118
债券代码:127030 债券简称:盛虹转债
债券代码:114578 债券简称:19盛虹G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9月16日以专人送出、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1年9月22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会议由董事长缪汉根先生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董事会会议资料同时提交公司全体监事审阅。
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不提前赎回“盛虹转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结合当前的市场情况及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出于投资者利益的考虑,公司董事会同意自 2021 年 9 月 27日起至 2022 年 3月 26日止,如触发《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公司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有条件赎回条款,均不行使“盛虹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不提前赎回“盛虹转债”。
在此之后若“盛虹转债”再次触发赎回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盛虹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
《关于不提前赎回“盛虹转债”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19)同时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9月23日
股票代码:000301 股票简称:东方盛虹 公告编号:2021-119
债券代码:127030 债券简称:盛虹转债
债券代码:114578 债券简称:19盛虹G1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不提前赎回“盛虹转债”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12号)核准,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公开发行了5,00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500,000.00万元,期限6年。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已于2021年4月2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盛虹转债”,债券代码“127030”。
根据有关规定和《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盛虹转债”自2021年9月27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
二、可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对“盛虹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相关约定如下: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换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三、触发可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情况
截止2021年9月22日收盘,公司股票价格为35.08 元/股,“盛虹转债”最新转股价格为14.10元/股。“盛虹转债”进入转股期后,将可能触发《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公司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有条件赎回条款。
四、可转债本次不提前赎回的原因和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2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提前赎回“盛虹转债”的议案》,结合当前的市场情况及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出于投资者利益的考虑,公司董事会同意自 2021 年 9 月 27日起至 2022 年 3月 26日止,如触发《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公司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有条件赎回条款,均不行使“盛虹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不提前赎回“盛虹转债”。
在此之后若“盛虹转债”再次触发赎回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盛虹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盛虹转债”的情况
经核实,自“盛虹转债”挂牌交易起至2021年9月22日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买卖“盛虹转债”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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