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新金路 证券代码:000510 编号:临2021-71号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七次临时董事局会议通知,于2021年9月16日以邮件及专人送达等形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9月22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以传真表决的方式: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
为加强公司运营管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总裁彭朗先生提名,公司董事局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及公司独立董事审查同意,公司董事局审议同意聘冯少伟先生为公司副总裁,任期自董事局聘任之日起至本届董事局任期届满时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公告)。
特此公告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聘任副总裁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聘任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聘任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对冯少伟先生任职资格进行了认真审核,在充分了解其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认为:其能够胜任相关职责要求,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和能力,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此次聘任事宜。
特此说明
独立董事:张宗俊、张奉军、马天平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证券简称:新金路 证券代码:000510 编号:临2021-70号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4日,披露了《关于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为做大做强当地商贸物流产业,推进公司产业结构优化、转型升级,打造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经公司2021年第六次临时董事局会议审议同意,公司决定投资设立子公司,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持股100%(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
近日,上述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完成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了德阳市旌阳区行政审批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现将注册登记情况公告如下:
名称:四川旌路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3MAACNG8A82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投资)
住所:四川省德阳市区华山南路二段89号鹿鹤楼三楼南面
法定代表人:刘江
注册资本:叁仟万元整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合成材料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塑料制品销售;金属工具销售;皮革制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金属矿石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销售。
特此公告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证券简称:新金路 证券代码:000510 编号:临2021-72号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七次临时董事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为加强公司运营管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总裁彭朗先生提名,公司董事局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及公司独立董事审查同意,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聘冯少伟先生为公司副总裁,任期自董事局聘任之日起至本届董事局任期届满时止(冯少伟先生简历附后)。
特此公告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冯少伟先生简历
冯少伟,男,1983年12月出生,本科学历,法学学士,中共党员。曾任新疆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主管,新疆中企宏邦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证券部经理,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证券投资部经理,2017年6月至2021年9月任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现任本公司副总裁。
截止日前,冯少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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