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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3003         证券简称:天元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21号)核准,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4,42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格10.4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6,365.8万元,扣减不含税发行费用4,515.92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41,849.88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9月16日出具的“致同验字(2020)第440 ZC00341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及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拟对东莞琪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琪金电子”)增资2,000.00万元及提供7,705.00万元的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绿色低碳包装耗材制造基地项目”。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于近日分别与琪金电子、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溪支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绿色低碳包装耗材制造基地项目的专户,公司与琪金电子、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溪支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一: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东莞琪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溪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80010190010047721,截至2021年9月10日,专户余额为0.00元(人民币零元整)。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绿色低碳包装耗材制造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曾远辉、强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最后一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一、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22年12月31日)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四方监管协议》。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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