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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606            证券简称:奥泰生物          公告编号:2021-02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公司控股股东杭州竞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群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竞冠投资”、“群泽投资”)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2024年9月25日。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兼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高飞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2024年9月25日。

  ●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赵华芳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2024年9月25日。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兼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高飞的配偶吴卫群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2024年9月25日。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陆维克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2022年9月25日。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傅燕萍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2022年9月25日。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股本变化的情况

  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5,390.4145万股。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股东相关承诺情况

  本次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对本次发行前所持有股份的锁定期承诺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竞冠投资、群泽投资承诺:

  1、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于本次发行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若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进行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如果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科创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公司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有关规定、规则和要求执行。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兼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高飞承诺:

  1、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进行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自公司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自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不得超过本次发行上市时所持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科创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人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有关规定、规则和要求执行。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赵华芳承诺:

  1、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进行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自公司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科创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人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有关规定、规则和要求执行。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兼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高飞的配偶吴卫群承诺:

  1、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进行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科创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人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有关规定、规则和要求执行。

  (五)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陆维克承诺:

  1、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进行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自公司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自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 年内,每年转让的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不得超过本次发行上市时所持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有关规定、规则和要求执行。

  (六)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傅燕萍承诺:

  1、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 年内进行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自公司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有关规定、规则和要求执行。

  二、股东股票锁定期延长情况

  截至2021年9月24日收市,公司股票已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格131.67元/股(公司对2020年度的利润进行了利润分配,并于2021年6月10日发放了现金红利2元/股,除息后的发行价格调整为131.67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持有限售流通股的情况及本次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在延长的锁定期内,股东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延长本次发行前所持有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四、上网公告附件

  (一)《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延长股份锁定期之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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