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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及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18                证券简称:*ST丹邦       公告编号:2021-10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丹邦科技”)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寄送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0305财保328号,深圳国际仲裁院寄送的《裁决书》(2021)深国仲裁1050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关于(2021)粤0305财保328号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1、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

  被申请人: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萍;广东丹邦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仲裁案件基本情况

  2020 年 9 月7 日及2020年9月10日,丹邦科技与申请人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0400000017-2020年(喜年)字00969号、0400000017-2020年(喜年)字00982号,借款金额人民币8,00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由刘萍、广东丹邦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截至本公告之日,尚有贷款本金人民币6,970万元未还清。

  因该借款合同项下的相关借款逾期未归还,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裁定并出具了民事裁定书。

  (二)关于(2021)深国仲裁1050号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1、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第一被申请人: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申请人:刘萍

  第三被申请人: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第四被申请人:广东丹邦科技有限公司

  2、仲裁案件基本情况

  2019 年 12 月 4 日,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签署了编号为2019深银大鹏综字第0012号的《综合授信合同》, 合同约定由申请人给予第一被申请人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5,000万元,额度使用期限自 2019 年 12 月 4 日起至 2020 年 9 月 25 日止。根据《综合授信合同》的约定,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分别签署了编号为2019深银大鹏贷字第0015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2,000万元,借款到期日为2020年12月6日;编号为2019深银大鹏贷字第0016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1,000万元,借款到期日为2020年12月10日;编号为2019深银大鹏贷字第0017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1,000万元,借款到期日为2020年12月11日。同时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责任。截至本公告之日,尚有贷款本金人民币991.14万元未还清。

  因该贷款逾期未归还,申请人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交了仲裁申请,深圳国际仲裁院对本案进行裁定并出具了相关裁决书。

  二、仲裁案件的裁决情况

  (一)关于(2021)粤0305财保328号仲裁案件的裁定情况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萍、广东丹邦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70,202,510.00元的财产。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根据(2021)粤0305财保328号民事裁定书,已查封、扣押、冻结了下列财产:

  (1)查封被申请人刘萍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国企大厦永裕楼21C房产的100%产权份额,查封结果为:已查封,查封期限自2021年8月23日至2024年8月22日;

  (2)查封被申请人广东丹邦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莞市松山湖北部工业城工业用地,查封结果为:已查封,查封期限自2021年8月23日起三年。

  (二)关于(2021)深国仲裁1050号仲裁案件的裁决情况

  1、第一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贷款本金人民币9,911,407.35元、罚息人民币171,934.09元、复利人民币946.54元(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2月21日,此后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2、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3、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共同补偿申请人因本案产生的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

  4、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06,990元,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共同承担,申请人已预缴人民币106,990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06,990元。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之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裁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仲裁结果对公司的最终影响将依据仲裁裁决的实际履行及执行情况而定,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裁决结果对公司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其他进展情况,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并根据相关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0305财保328号;

  2、深圳国际仲裁院出具的《裁决书》——(2021)深国仲裁1050号。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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