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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后签订募集资金 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28        证券简称:英飞拓         公告编号:2021-04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拓”或“公司”)于2016年7月1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关于核准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222号),核准非公开发行项目。英飞拓成功定向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10,914,454股,发行价格6.7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751,999,998.12元,扣除承销保荐费、律师费、审计费和股份登记费等发行费用人民币18,915,978.52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33,084,019.60元。2016年8月19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310721号”《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二、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1年8月19日、2021年9月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项目”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用途,将该项目尚未投入的募集资金余额合计3,920.58万元(含理财及利息收入净额)变更用于“深圳湾智慧园区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英飞拓仁用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拓仁用”),并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英飞拓仁用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

  具体内容见公司于2021年8月21日、2021年9月7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英飞拓: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3)、《英飞拓: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47)。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英飞拓: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英飞拓仁用连同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合称“甲方”)

  甲方1: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甲方2:深圳英飞拓仁用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拓仁用”)

  乙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英飞拓仁用为上市公司子公司,上市公司通过英飞拓仁用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深圳湾智慧园区信息化建设项目”,上市公司负责督促并确保英飞拓仁用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0000048254900056135158,截止2021年9月16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变更后项目“深圳湾智慧园区信息化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华川、蒋迪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按孰低原则确定),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电子邮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英飞拓仁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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