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705       证券简称:新宝股份     公告编码:(2021)060号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宝股份”、“公司”或“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2021年5月21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东菱智慧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菱智慧”)的融资业务(用于非流动资金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押汇等业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45,000万元额度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全资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庆菱压铸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菱压铸”)的融资业务(用于非流动资金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押汇等业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额度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8)。

  二、 担保进展情况

  2021年9月28日,公司签订了致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为“757XY202102787601”),同意为东菱智慧与招商银行佛山分行签订的《授信协议》(编号为“757XY2021027876”)项下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整。

  同日,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签订了编号为“(2021)佛银综授额字第000145号-担保01”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意为庆菱压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签订的融资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整。

  三、 本次担保事项基本情况表

  

  四、 合同主要内容

  (一)公司签订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为“757XY202102787601”),本节以下简称“本担保书”)主要内容

  1、 保证人: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授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授信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东菱智慧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2、本担保书为最高额担保书。在授信期间内,招商银行可分次向授信申请人提供授信。具体授信业务品种及额度金额,各授信业务品种之间是否可调剂使用,以及具体使用条件等均以招商银行审批同意的内容为准。如在授信期间内招商银行根据授信申请人申请对原审批意见进行调整的,后续招商银行出具的审批意见构成对原审批意见的补充和变更,并依此类推。各具体业务到期日可晚于《授信协议》约定的授信期间到期日。

  3、保证范围:

  本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招商银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4、保证方式:对保证范围内授信申请人的所有债务承担经济上、法律上的连带责任。

  5、保证责任期间:

  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招商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二)公司与广发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为“(2021)佛银综授额字第000145号-担保01”),本节以下简称“本合同”)主要内容

  1、 保证人(乙方):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甲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债务人:佛山市顺德区庆菱压铸制品有限公司

  2、主合同:甲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和债务人佛山市顺德区庆菱压铸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至2026年9月27日期间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展期合同、该合同中“授信额度续做”条款中的原授信合同)。

  3、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所担保(保证)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整。

  本合同第四条(保证范围)所确定的全部金额和费用。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保证)的最高债权额。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6、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人在此同意并确认,如果甲方依法或根据主合同约定要求主合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保证期间内,甲方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如任何一笔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其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为195,000万元人民币,全部为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2020年度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1.95%;公司实际签署正在履行的对外担保合同总额为59,100万元人民币(美元暂按6.5的汇率进行折算),全部为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9.79%。

  公司及子公司无其它对外担保事项,也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

  六、 备查文件

  1、《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为“757XY202102787601”);

  2、《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为“(2021)佛银综授额字第000145号-担保01”)。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30日

  

  证券代码:002705       证券简称:新宝股份     公告编码:(2021)059号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成的公告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宝股份”、“公司”或“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使用自有资金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0元/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亿元—1.5亿元,回购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于2021年7月3日披露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定,现将公司回购实施结果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实施情况

  公司于2021年7月8日首次实施股份回购,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回购期间相关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7月9日、2021年8月3日及2021年9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披露的《关于首次实施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公告》及《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

  截至2021年9月28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7,315,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8%,最高成交价为25.1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7.96 元/股,支付的回购总金额为149,988,567.02元(不含交易费用)。至此,本次回购方案实施完毕。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

  二、回购股份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情况符合公司《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报告书》的相关内容。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三、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方案之日起至回购实施结果公告前一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合规性说明

  1、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公司股份: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自公司实施回购股份计划之日起,公司每五个交易日最大回购股份数量为2,851,500股(2021年9月14日至2021年9月22日),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39,735,235股的25%(即9,933,808股)。

  五、回购股份用途及后续安排

  本次回购方案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7,315,600股,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存放期间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质押等相关权利。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及/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在回购股份完成后的36个月内实施上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回购专用账户持股数量查询证明。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30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