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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专利侵权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005      证券简称:容百科技       公告编号:2021-08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胜诉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

  ● 涉案金额:原告请求经济赔偿人民币62,033,467.5元

  ● 诉讼结果: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次公告诉讼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百科技”或“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签发的(2020)浙02知民初313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民事判决书》”),就原告尤米科尔公司(UMICORE)(以下简称“原告”)针对公司提起的“镍钴锰酸锂S6503”产品专利侵权诉讼作出判决,公司在一审判决中胜诉。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9月,原告向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称公司“镍钴锰酸锂S6503”产品落入其编号为ZL201280008003.9号的专利保护范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0-035)。

  二、 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一审法院分别于2020年11月4日、2021年9月14日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2021年9月30日,一审法院签发《民事判决书》,判令公司“镍钴锰酸锂S6503”产品不侵犯原告ZL201280008003.9号专利权利,公司在一审判决中获得胜诉。法院事实认定与判决如下:

  (一) 事实认定:

  1. 浙江知识产权研究与服务中心针对已公证的“镍钴锰酸锂S6503”产品进行技术特征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编号ZXJ202107002号),鉴定结论为“镍钴锰酸锂S6503”产品不存在原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含的技术特征;

  2. 法院判定“镍钴锰酸锂S6503”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无法认定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公司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二) 法院判决

  1.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2,677.32 元,鉴定费人民币121,616.3元,合计人民币474,293.62 元,由原告尤米科尔公司(UMICORE)负担。

  三、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 法院驳回原告所请求的经济赔偿事项,并判令原告承担本次诉讼的案件受理费、鉴定费。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2. 本次判决对于公司镍钴锰酸锂系列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大意义,本次诉讼的应对印证且提升了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知识产权自主保护能力与产权管理能力。同时,公司已向尤米科尔公司(UMICORE)另行提起“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为由的民事诉讼,已获法院立案。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实现权利保障,并积极维护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正当竞争权利。

  3.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上诉期满后原告未上诉则正式生效。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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